關於對海峽兩岸專利交流活動管理的意見(2001.09.22)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海峽兩岸交流活動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海峽兩岸交流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現就海峽兩岸專利交流活動規定如下:
一、國家機關各部委在大陸擬舉辦兩岸專利交流活動,商中國專利局和國務院臺辦後自行審批。
二、各人民團體、專利代理機構、專利學術民間組織等在大陸擬舉辦兩岸專利交流活動,應報中國專利局,由中國專利局商國務院臺辦審批同意後,方可舉辦。
三、對臺方團體或個人擬與我方合作成立專利研究會、基金會或其他類似社會團體的,有關部委和地方應詳細了解其真實意圖並提出處理意見,商中國專利局和國務院臺辦同意後,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四、在兩岸的專利交流活動中,要根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臺方針,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嚴格區分一個國家內兩岸交往與國與國間的國際交往的不同性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海峽兩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0〕14號),不再以從事國際交往團體名義與臺方商談涉及兩岸專利的活動。
(來源: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