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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仲秘書長于健龍:發揮仲裁優勢 保護臺商合法權益

2008-03-25 14:01     來源:     編輯:張方翼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于健龍先生

  2008年3月25日北京消息 隨著兩岸經貿交流的逐步深入和經貿往來的增多,臺商民商事糾紛也呈逐漸增長的趨勢。為了進一步保障臺商的合法權益,2007年12月,國臺辦在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大陸將在原有16家的基礎上,增加21家仲裁委員會聘請臺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近日,本網記者就聘請臺灣仲裁員,拓寬臺商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法律途徑,保護臺商合法權益問題,專訪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于健龍先生,請他介紹了相關情況。

  仲裁較其他途徑具有更多優勢

  據于秘書長介紹,臺商在處理民商事糾紛方面,一般採取三種途徑:

  一是行政程式和投訴機制。這主要由肩負保護臺商投資與合法權益的國臺辦和各地臺辦來履行。各級政府的臺辦部門有責任宣傳保護臺商權益的政策,而且要幫助協調和解決臺商在大陸所遇到的一些糾紛和問題。

  二是司法途徑。包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主要針對大陸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侵害臺商權益的問題,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民事案件、商事糾紛。

  三是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臺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大陸仲裁機構仲裁。大陸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這是大陸聘請臺灣仲裁員的法律依據。

  仲裁是處理臺商民商事糾紛最有效的途徑,與其他幾種法律途徑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優勢:

  首先,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語言和仲裁程式。

  其次,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相比于法院的一審、二審等程式,具有較高效率。

  第三,相比法院的公開審理而言,仲裁具有很強的保密性。

  第四,仲裁為專家斷案,仲裁員大都是行業的權威專家,對行業知識有很深的了解,能夠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行業慣例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第五,仲裁裁決可以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中國參加了1958年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在中國做出的仲裁裁決,到任何一個締約國都可得到強制執行,這是仲裁的一個很大的優點。

  于秘書長表示,目前,兩岸對於承認和執行對方的仲裁裁決,有一個較為完備的機制,大陸的仲裁裁決在臺灣可以得到有效執行。從實際情況看,兩岸仲裁裁決的執行情況也還是令人滿意的。現在,臺灣法院已經執行了多起貿仲的仲裁裁決。

  聘請臺灣仲裁員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臺商合法權益

  談到大陸仲裁機構聘請臺灣仲裁員的問題,于秘書長介紹説,現在大陸仲裁機構共聘請臺灣仲裁員約五六十人,其中貿仲現聘臺灣仲裁員10人,今年還將進一步增加聘請臺籍仲裁員的人數。

  于秘書長表示,大陸仲裁機構聘請臺灣仲裁員,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首先,這對於樹立臺商到大陸投資的信心,具有推動作用。其次,這顯示了祖國大陸保護臺胞合法權益的誠意。1988年,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這是為保護臺灣同胞來大陸投資制定的第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這是關於臺灣同胞投資的首部法律;1999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並在其中規定了保護臺商合法權益的渠道和措施,進一步明確了依法保護臺胞投資權益的措施,聘請臺灣仲裁員即是據此而來。

  臺商應增強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識

  雖然仲裁在解決臺商民商事糾紛方面,具有很多獨特的優勢,但現在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糾紛,比例並不是很高。于秘書長介紹説,這主要是由於對仲裁的宣傳不夠,很多臺商對利用仲裁解決糾紛的機制不了解,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希望提請仲裁卻無從依據。于秘書長表示,以仲裁方式解決臺資企業經貿糾紛的發展空間很大,但是必須加強引導和宣傳。

  針對這種情況,于秘書長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和聘請臺灣仲裁員參與仲裁的宣傳力度,讓更多臺商了解仲裁的優勢,並善於利用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兩岸正逐步建立仲裁交流與合作機制

  于秘書長説,長期以來兩岸仲裁界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與臺灣最主要的仲裁機構——中華仲裁協會建立了仲裁交流機制。從2000年以來,貿仲與中華仲裁協會每年都要舉辦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和機構聯合會議。另外,在聘請臺灣仲裁員的同時,貿仲也在積極推動臺灣仲裁機構吸納大陸的仲裁員,以促進兩岸仲裁界的交流與合作,併為兩岸經貿交流提供更好的服務。

  此外,兩個仲裁機構還在探討建立聯合調解和聯合仲裁的爭議解決機制,在臺灣和大陸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臺灣和大陸各自指定一名調解員,共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進行仲裁。

  貿仲將積極為臺商提供依法、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務

  于秘書長表示,貿仲通過調解與仲裁服務,公平公正地解決臺商的糾紛,增強了他們在大陸的投資信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成立50多年來,一直堅持按照國際慣例和獨立、公正、高效的原則,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包括涉臺糾紛在內的各類糾紛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績。其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一致確認,貿仲已經成為世界最有名的仲裁機構之一。

  與大陸其他仲裁機構比,貿仲在解決涉臺糾紛上,無論從標的額還是數量上都是最高的。貿仲受理的涉臺仲裁案件主要涉及合資合作合同爭議、貨物買賣合同爭議。2007年,貿仲北京總會受理的12件涉臺仲裁案件中,臺灣當事人作為申請人提請仲裁的有6件,作為被申請人的有6件。其中,買賣合同爭議4件,合資合作爭議2件,房屋租賃合同爭議3件,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爭議、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各1件。

  于秘書長表示,貿仲將積極為臺商提供仲裁服務,依法、公正、高效受理和仲裁臺商提出的民商事糾紛,發揮聘請的臺灣仲裁員的作用,切實保護臺商合法權益。(齊曉靖 趙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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