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相關負責人:依法、公正、高效保護臺胞合法權益
記者:請簡要介紹近年來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情況,以及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以下簡稱“高法”):近年來,隨著兩岸人員往來和交流的日趨頻繁,經貿關係的日益緊密,涉及兩岸婚姻、繼承以及經貿投資等方面的糾紛不斷增加,人民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也相應增加。僅就民事案件統計,2003年至2007年,人民法院共審理涉臺民商案件16130件,案件類型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包含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其中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佔70%至80%左右。
在審判中,人民法院除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外,還針對涉臺民商事案件的特點,專門制定審理涉臺案件所適用的司法解釋。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於涉臺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産、撫養、贍養、收養、繼承、房産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流中出現的民事糾紛。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依據該《規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規定》公佈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1年還兩次就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民事調解書等問題專門作出批復。自1998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和支付令,已經達到了200余件,案件的處理結果得到了臺胞的稱讚和肯定。
記者:我們在審理涉臺案件中,一般遵循哪些原則?
高法:涉臺審判工作涉及兩岸關係。人民法院對此十分重視,在案件審理中堅持以下原則:
首先,遵循一個中國的原則。一個中國原則,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案件當然不能違背這個根本利益,只有遵循一個中國原則,有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和實現。
其次,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在法律上對兩岸的當事人給予平等的保護,堅持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權利義務平等。只有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才能真正化解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堅持便利訴訟的原則。近年來,地方各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針對涉臺案件的特殊性,在涉臺案件的處理方面做出了一些嘗試。在涉臺案件比較集中的地方,一些法院設立“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合議庭”,用以專門負責審理涉及臺商、臺資企業案件。一些法院在審理涉臺案件過程中採取“三及時”的做法,即“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針對臺灣當事人對大陸訴訟程式不甚了解,不知如何到法院打官司的情況,一些法院主動為其提供《訴訟須知》、《舉證須知》,在庭審前對臺灣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等等。上述做法,解決了涉訴當事人的實際因難,也使案件得以順利審理,得到了臺灣當事人的肯定。
第四,堅持“案結事了”原則。由於臺灣同胞對祖國大陸的各項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積極運用調解的方法,引導、鼓勵當事人達成一致,使糾紛雙方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和解息訴,力爭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記者:臺胞對涉臺案件審理的結果反應如何?
高法: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臺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臺灣同胞普遍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化解糾紛,解決矛盾,及時、公正、有效地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記者:下一步對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臺案件,認可並執行臺灣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保護臺胞合法權益有哪些措施?
高法: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做好涉臺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一,重視對涉臺案件的審理,加強業務指導,在實際工作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使法官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涉臺的法律規定、政策精神以及相關資訊和知識。
第二,加強司法解釋,完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專門針對涉臺訴訟的司法解釋制定工作。儘快對案件的送達、舉證、臺灣法查明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三,重視涉臺案件的調研工作,對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臺商權益糾紛案件中和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和研究。(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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