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過後 誰來為商戶的損失埋單?

時間:2014-08-13 09:55   來源:台灣網

  中午口頭通知,深夜就來人拆除,沒有給亭主出示任何文件依據,也沒有説明緣由。“亭主如果敢反抗,就被拘留了”。如今實施強拆的負責單位尚未找到,損失由亭主自行承擔。一夜之間,報刊亭主變成無業人員。(8月12日海外網)

  先不説這報刊亭違不違建,它還真是咱們老百姓身邊不可缺少的生活組成部分,報紙雜誌這些讀物,茶余飯後,休息之餘都會讀一讀,看一看。現今社會,報刊亭的經營範圍,也不僅僅只是販賣報紙書刊,像是問路、買水、破零錢等等這些功能,簡直不能更快捷便利。

  這起例子,不得不説的是,執法者存在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沒有進行合理合法的拆除程式。一、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溝通協商,僅憑主觀意識獨斷而行,顯然不符合法律依據。二、沒有出事正規的處罰文書,僅是口頭通知,連夜決定拆除,在法律上這種行事做法也違法。三、報刊亭是簽署了租賃合約的合法的經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方,而“強拆”是強制租賃方違約,所以在造成租賃方損失後是理應賠償的。

  相對於政府和群眾來説,群眾永遠都是弱者,在對弱者執行處罰和管理的時候,執法者的所表達的態度和行為,是直接衡量暴力與否的尺規。

  這種類型的“強拆”其實並不少見,但這些“違建”的建築物,大部分都是歷史遺留,追溯其根源,也許早在咱們父輩就已存在了。“強拆”兩個字對於執法者來説,也許僅是行動出其不意,態度強硬蠻橫,就能草草了事,且收效快,但這是應付上級的下下策。有誰可曾想過,那些遭遇“強拆”之後的人們該怎麼面對以後的生活和處境。作為執法者,我們總是不能設身處地的為對方著想之後,採取一個最人性,最穩妥的辦法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

  如果説要將棚亭設置的更規範,那麼在規範和合理之間,我們要如何掌握好這個尺度,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將這個問題交還給群眾手中,讓百姓為自己的生活環境出謀劃策,再合適不過。在集中群眾的多樣化建議後,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把意見建議現實化,這樣在投入的社會環境中即符合法律法規,又合乎情理,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呢?再或是在決定拆除這些經營類的違建建築之前,先去將這些經營戶的後路找好,讓他們對於拆除自己現有的經營場所沒有猶豫和難處,這樣解決的不僅僅是違建問題,還解決了之後可能發生的失業問題、信訪問題、和更加嚴重侵街佔道擺攤問題。

  執法者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榮耀,但這份權利是用來平衡兩者間發生的矛盾和問題,而不是用來強制傷害某一方的合法權益的。(台灣網網友:孫冰)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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