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有雲南媒體報道稱,四川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市發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後讓弟弟頂包。在被交警識破後,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遞交免予刑事處罰函,以組織的名義請求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8月12日 華西都市報)
當一個人出錯時,理應做到功過分清處理,一馬當一馬,對其功不詆毀,對其過不隱瞞。但作為國家機關的眉山市氣象局顯然對這一原則産生了誤解。當鄭某某在雲南大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並不知悔改,讓其弟弟頂包時,眉山市氣象局做出了令人大跌眼鏡,領機關單位臉上無光的做法:公函求情。
公函,顧名思義,是用於與同級單位、部門或不相隸屬的單位、部門之間的聯繫和商辦公共事務,旨在維護公共利益。由此看來,即便鄭某某所犯之錯無足輕重,用公函來替私人“求情”,顯然不符合公函的基本使用原則,背離了公函的基本精神。況且,鄭某某犯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串改證詞、拿人頂包,屬於特別惡劣的交通肇事行為,至少應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可悲的是眉山市氣象局不僅沒有認識到公函不能私用的原則,還罔顧司法的權威,來到大理市人民法院遞交免於刑事處罰函,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試圖將鄭某某違法犯罪的事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止步于刑法追究,以公權干涉司法公正,沾污機關單位尊嚴。
實際上,在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的背景下,在官場和社會上逐步形成了公函説情的土壤和氣候,公函私用現象並不鮮見,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時間內,眉山市就已曝出兩起公函為私人求情的事件。去年網路就曾曝出“眉山市委宣傳部發函于東坡區教育局,請區教育局局妥善安排該部某幹部子女到東坡中學就讀”,引起網路軒然大波。
但蹊蹺的是,去年發函要求照顧幹部子女的相關責任人和此次發函請求免於對犯罪員工刑事處罰的領導都沒有受到相應的懲戒。而前車的不能成為後人之鑒,最終導致了公函私用的再見報端。
另外,回到此次公函為肇事員工求情事件本身,在眉山市去年就因公函私用而被推到輿論風口浪尖的大背景下,市氣象局領導“冒天下之大不韙”,不顧舟車勞頓前往大理公函求情是不是真的只因“惜才如金”,存不存在一些見不得人的利益交換?值得懷疑。
據此,有必要對這種公權私用、干預司法、使政府公信力顏面掃地的行徑給予更徹底和不留情面的揭露、曝光和追查,還公權應有的尊嚴。(台灣網網友:河馬吃鳳梨)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