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已過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7年3個月。當年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已悉數復出。(8月12日 新京報)
近年來,由於問責力度的加大和輿論壓力的增大,官員因突發事件被免不在少數,但不少人認為他們很“冤”,為事件背了“黑鍋”,所以在免職時埋下伏筆,僅是免職,其他不作任何處理,等輿論平息後,這些官員又悄然復出。
首先要搞清一個問題,因突發事件被免的官員,到底“冤不冤”?其實,並不冤。因突發事件官員被免多是事件造成了極壞社會影響,給人民生命財産造成了極大損失,如“三鹿事件”、 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所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是不可估量的,有官員出來承擔責任是必然的,那麼作為間接承擔領導責任的官員就沒有責任嗎?作為一地的最高負責人,只要當地出了事,多多少少都是有責任的,或者監察不力,或者用人不當,所以被免一點都不冤,而且僅是被免顯然還不算處罰,應該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發生這麼大事件,造成如此大損失,他們還有何面目繼續為官,確實應該認真反省。
突發事件後免職官員並給予相應處罰,對防止後續發生這類事件能夠起到警示作用,讓其他官員加大對這方面的關注力度,防止發生類似事件。如果處罰過輕,或者極快的官復原職,顯然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反而使其他官員處於掉以輕心的局面。
當然,筆者並不是要反對被免官員復出,培養一個優秀幹部不容易,讓他們發揮聰明才智也是應該。但這必須有章可循。首先要根據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明確處罰措施,僅是免職顯然是不夠的,因為免職嚴格意義上説不處罰,免職僅是不適合擔任某職務而免去某種職務,如果有責任,那麼必須適用處罰措施,如降級、撤職等。二是如何復出,到什麼崗位要進行廣泛公示,接受監督。當處分期滿,根據工作需要,要按正常的用人程式進行考察、公示、任命,尤其要注重公示環節,因為這類官員曾給黨和人民造成巨大損失,他們的任用理應接受更廣泛的監督,讓更多人來監督他們復出的路徑,才能讓“官員復出”不被質疑。
在公眾的監督下,官員才能“陽光”復出,才能不被質疑,才能更好“戴罪立功”。(台灣網網友:敬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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