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加快推動規劃體制改革,創新城鄉規劃理念,擬設立城市總規劃師制度,加強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建設、國土資源利用、生態保護等規劃的相互銜接,支援有條件的地區實施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多規合一”。同時,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和離任審計,嚴格執行規劃實施責任追究制度。(5月26日金陵晚報)
城市建設朝令夕改,今天建明天拆後天繼續建,堪稱當前我國“城市病”之一。有的城市一屆領導一個規劃,一會兒一個主意,面上看轟轟烈烈,實際卻乏善可陳,甚至越搞越糟。究其原因,有前期論證不充分、設計不合理的因素,但更多的則是某些官員政績衝動“拍腦門”決策,對規劃的執行“朝令夕改”造成的。在他們眼中,接續前任的規劃是在“為他人作嫁衣”,只有自己另起爐灶幹起來才有實際政治資本。錯誤的發展觀、扭曲的政績觀,讓重復建設這一怪胎繁衍不息。
城市是一個地方的形象和窗口。城市規劃作為城市建設的指南,一經確定,不能輕易變動,所有的建設行為都應服從規劃。筆者認為,一方面,城市規劃應該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的執行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要嚴格遵守規劃、嚴格執行規劃。城市的執政者可以變,但規劃不能變,要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任接著一任幹,這樣才能真正建設出經得住歷史和現實考驗的城市。
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在城市建設中,我們的執政者特別是領導幹部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是終身負責,這既是對行政決策行為的一種規範和約束,也是對決策者的一種警醒,更是對城市建設規律的尊重。江蘇的做法借鑒了安全監管等領域的一些做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嶄新的突破口,值得在更大範圍推廣。(台灣網網友: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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