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文學獎從“作品獎”變“作家獎”?

時間:2015-08-17 14:45   來源:新京報

  近年來,茅盾文學獎的評選逐漸有著從“作品獎”到“作家獎”轉變的趨勢。寬泛地説,嘉獎一個作家和嘉獎一部作品,對於普通讀者來説並沒有本質性的區別——只要嘉獎的是“值得嘉獎的”。而如果要説這種評獎標準的缺憾,恐怕在於,往往是作家“該獲獎的時候”沒獲,“再不獲就説不過去的時候”才獲。這就有點還債的意味了。

  不得不承認,茅盾文學獎仍然是當今中國最受矚目的文學獎項。這一方面在於參評作品均為長篇小説,這一文體往往標誌著作家在創作生涯中的最高成就,另一方面也在於,茅盾文學獎不僅為中國文學史提供了豐碑,同時還在廣大的普通讀者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尤其在今天這樣一個文學獎項爭議頻出、鬧劇不斷的時代,茅盾文學獎的嚴肅性與公信力就更顯得彌足珍貴。

  而在近年來,茅盾文學獎的評選逐漸有著從“作品獎”到“作家獎”轉變的趨勢。具體的表現是,獲獎作家每每是在文學界耕耘或經營多年,本人在很高程度被“經典化”了的“名宿”。譬如這一屆的獲獎中,王蒙從上世紀五十年代起,就已經是任何一部當代文學史都無法繞過的重要作家,他的寫作不僅標誌著一個歷史時代,甚至可以説標誌著兩個、三個歷史時代。其他得主如格非、李佩甫、蘇童,也是成名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這個文學的“黃金時期”,常年享受著那個特殊年代所帶來的巨大無形資本的文壇“巨無霸”。他們的作品天然地有著被人關注的理由,他們的寫作生涯也有著應該被一個重要獎項所標識的理由。因而,當這樣的作家獲得了這樣的獎項,也就更容易地可以擔上“名至實歸”這個評價。

  當然,對於茅盾文學獎變成了作家的“終身成就獎”這個趨勢,或許會有人提出異議,比如參評的畢竟是作品而非寫作品的人,當人的因素蓋過了具體因素,是否有失公允?再比如,在這樣的導向下,茅盾文學獎會不會註定“遮罩”了眾多年輕作家,從而失去了扶持新人,提攜後進的功用?

  但客觀地説,上述異議即使成立,卻不大可能像“柳忠秧、周嘯天事件”之於魯迅文學獎那樣,損害到茅盾文學獎的口碑。寬泛地説,嘉獎一個作家和嘉獎一部作品,對於普通讀者來説並沒有本質性的區別——只要嘉獎的是“值得嘉獎的”。作品獎可以服眾,作家獎同樣也可以,比如諾貝爾文學獎。而至於年輕作家在評獎時是否真的“吃了虧”,首先還要看他們是否寫出了足以媲美甚至超越前輩的作品——現在看來,後面的一代、兩代人似乎仍然需要時間。即使從“穩妥”和“安全”的角度考慮,將獎項授予創作能力和創作成就已經經過檢驗的成名作家,也是頗為合理的。中國人總是希望看到“新的”戰勝“老的”,但他們往往忘記“新的”只是“新的”,並不一定是“好的”。

  而如果要説這種評獎標準的缺憾,恐怕在於:獲獎作家的獲獎作品,常常不是他最好的那一部。或者説,往往是作家“該獲獎的時候”沒獲,“再不獲就説不過去的時候”才獲。這就有點還債的意味了。以王蒙為例,即使《這邊風景》獲獎,但誰又敢説這部長篇小説的水準超過了《活動變人形》和“季節”系列呢?再比如上一屆獲獎者張煒,《古船》沒有獲獎,評上的反而是一部被人質疑評委是否讀完的《你在高原》。但這似乎也是再三權衡之後的無奈選擇了。

  獲獎往往比作家最好的作品慢半拍,這恐怕也是一類重要文學評獎的“常態”。乃至於諾貝爾獎,恐怕也是如此——至今仍有人為米蘭昆德拉和村上春樹抱不平。而有些獎是穩妥的,有些獎是激進的,有些獎是樹碑的,有些獎是打擂的,各種獎項都有它的初衷與功能,也有它的獨特意義,只有所有的獎都是有規矩並且守規矩的,才能營造一個更好的文學乃至文化生態。(穆 紅)

編輯: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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