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高樓”被判賠的警示意義

時間:2015-11-27 10:25   來源:燕趙晚報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擋住了陽光,市民陳先生夫婦通過訴訟維權,結果卻因律師不願代理無奈撤訴。6年後,陳先生的兒子站了出來,替年邁的父母討要“採光權”。11月23日,南京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紫峰大廈”的建設方——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陳先生10萬元。(11月25日《北京晨報》)

  居民起訴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一案,其中涉及一個住宅採光權的問題。對此,一方面,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居民住宅享有採光權,平均日照不能短于一定標準;但另一方面,在實際生活中,類似的“你的房子擋住了我的陽光”等情形,又明顯並不少見。而且往往被侵犯了採光權的一方,面臨著維權難等問題。本案長達6年的維權之爭,其中顯然也隱含諸多的辛酸與無奈。

  事實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高樓在建設之初,甚至在規劃與立項之前,就應該能夠考慮到遮陽等侵犯周邊鄰居採光權的問題,並且也有必要就此先行徵求意見,甚至有必要進行先行賠償與補償。但很多時候,這些問題和程式,都會被有意與無意地忽略,直到有居民站出來維權的時候,才會給予一定説法。相反,若是附近居民沒有站出來,沒有起訴,採光權侵犯了也往往是白侵犯。

  據此而言,南京第一高樓成被告,並被判侵犯採光權,賠償10萬元一案,是陳先生維權的勝利,也具有警示與標本意義:一方面,對於一些高樓、高層住宅附近的低層住宅居民來説,陳先生的勝利,明顯是一個權利提醒與提示,其他樓房擋了自家的陽光,我們是有權討要採光權的,甚至有權否決對方的項目建設;另一方面,對相關建設方來説,“南京第一高樓”敗訴並且被判補償的結果,明顯也是一個警示:樓房並非想建就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要充分考慮相關影響,尊重相鄰住宅的採光權等。否則,侵犯了採光權,成了被告,又能怪誰呢?

編輯:李傑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