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買童犯罪不免刑責利於兒童保護

時間:2015-06-25 15:12   來源:京華時報

  縮減買童犯罪的寬宥條款,強化了刑罰的嚴厲度。壓縮刑罰適用中的不當寬宥因素,才是真正將法網織得更密,而不單單是織得更嚴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上述亮點,契合了民眾對加大打擊買方力度的訴求。當天的網路調查顯示,90%以上的網友贊成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被追刑責。

  沒有買方就沒有拐賣。中國每年失蹤兒童20萬左右,只要收買兒童的需求存在,拐賣兒童的犯罪市場就很難根絕。在存在著雙方市場的犯罪現象中,單純側重於任何一方的刑罰糾治,都難以徹底遏制犯罪的發生。法治化的治理路徑,乃是根據雙方行為的主觀惡性、危害後果等,設計均衡而嚴密的刑罰梯度,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糾治。我國刑法將拐賣兒童與收買兒童分開規定,前者量刑可達死刑,後者最高為三年有期徒刑,其根據就是拐賣與收買行為的不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

  但是一直以來,輿論認為刑法規定的收買兒童犯罪的刑罰偏輕,不足以震懾收買者。而由於考慮到解救被拐兒童的便利,刑法還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很大程度上造成實踐中對收買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失準,使得原本較輕的刑罰在預防犯罪上顯得更加無力。基於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尋求更有層次的刑罰治理;草案二審稿繼續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刪除了“減輕或免除處罰”,凸顯出立法者收縮刑罰自由裁量度的用意。

  縮減買童犯罪的寬宥條款,強化了刑罰的嚴厲度。與一味呼籲刑罰升級相比,這種收縮刑罰寬宥度的修法,更有益於犯罪的司法矯治。因為這能消除司法實踐中刑罰適用的懈怠與粗疏,確立刑事司法在懲治犯罪上的密度,防止選擇性司法激發出犯罪僥倖心理。從犯罪治理的角度看,壓縮刑罰適用中的不當寬宥因素,才是真正將法網織得更密,而不單單是織得更嚴了。對於買童犯罪行為人而言,一旦這樣的處罰是必定且無可逃脫的,那麼“花錢買刑受”的結果,會促使他們在利弊權衡下作出正確的選擇,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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