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校園暴力必須讓家庭、學校、社會乃至政府、司法各司其職。一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的教育機制,亟待建立且日顯緊迫。
連日來,多起引發輿論熱議。正當人們為浙江慶元“3名未成年人暴打、煙頭燙小孩”震驚之時,22日晚,微博再次曝出江西“永新初中學生遭群毆”、四川樂至“初中女生被羞辱”兩起事件。昨天,兩地公安、教育等部門表示,正做進一步調查。
接下來的輿論跟進我們似曾相識。一些人會感到訝異:現在的孩子都怎麼啦?哪來的深仇大恨,下手如此狠毒?在他們的意識深處,究竟是什麼因素在指揮其神經中樞?是家庭的縱容,還是對校園的逆反?是應試教育的長年壓抑,還是影視暴力的線下投射?
再緊跟著的反思無非是指向家庭、校園和社會這三方。但這种太過寬泛的檢討,又常常因為責任主體失焦,而無法落到實處。
當然,每宗個案就如每一片樹葉,總會有屬於個案的特殊因素。家庭監護不力責任多一些,還是校園教育不當責任大一些,或各不相同。但由於校園暴力事件的低齡化,當行兇者還未滿14周歲時,由於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司法通常無法介入。由於這些“”多還處於義務教育階段,在教育管理相對規範的地區,學校還不能就這麼開除他們,最後的處理結果往往就是推給家庭了事。司法不能拿“問題少年”怎麼樣,正是一些民意吁求應行兇者的重要根源之一。
細究校園暴力究竟應歸咎於家庭多一些,還是學校多一些,並無太大意義。我們其實都已熟知這一問題的標準答案:預防校園暴力必須讓家庭、學校、社會乃至政府、司法各司其職。家庭是教育的起點,也是預防校園暴力的基點;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是預防暴力的關鍵。這些年來,西風東漸,刑法的謙抑性、司法人文主義以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在我們的立法中得到了應有的重視。但總的來看,在未成年人保護上,理念強調頗多,實質的措施卻很少。
強調應對校園暴力的“實質措施”,並非是附和“嚴懲校園暴力”的民意訴求。動用刑法嚴懲校園暴力,尤應慎之又慎。但對於確有行兇惡習的“問題少年”,法律也不能不聞不問。對校園暴力的漠視和縱容,難道就不是另一種對未成年人的侵害?“問題少年”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呢?社會責任呢?過去的辦法是必要時可以“收容教養”,在勞教已被廢除的大環境下,收容教養制度也顯得與時代脫節,且與的方向相悖。一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的教育矯治機制,亟待建立且日顯緊迫。
換言之,“保護未成年人”不能成為校園暴力的保護傘,更不能成為司法無為的萬能藉口。如何讓那些犯下錯誤的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知曉責任並改過自新,是這一教育矯治制度的依歸。對待校園暴力,一味嚴懲固不足取,但教育矯治要及時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