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發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整體虧損661億元。“661億元這個數字誇大了全國收費公路的虧損狀況,因為銀行貸款年限與公路收費期限不一致,導致每年的還本金額高於收費公路按收費年限來算的成本。”交通部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3月19日《經濟參考報》)
一邊是“印鈔機”、“提款機”之類的輿論質疑,一邊卻是主管部門連連喊虧的叫苦不迭,原本指望完成“收費還貸”之後“公路交‘公’”的民眾訴求,似乎不得不面臨越陷越深和漸行漸遠的尷尬境地。如此事與願違的“成績單”,讓人如何能心服口服?661億元的公路巨虧,豈能只由集投資、建設、收費和管理者于一身的交通管理部門自説自話?
民眾不解,在全國高速公路10.44萬公里的總里程中,納入收費的高達96%,且我國汽車保有量逐年攀升,2010年還是“收支平衡結果為盈餘32億元”的公路收費,何以會突然出現近三年-323億元、-566億元和-661億元的“三連虧”?這巨大的虧空有何隱情、又該由誰負責?公路收費領域是否存在經營不善、挪作他用、誇大虧空的管理弊端,亦或是也藏有“老虎”和“蒼蠅”?對此,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及時介入,頗顯因應民意和澄清真相的不可或缺。
耐人尋味的是,收費公路的近年虧損,恰逢多數公路即將收費到期、兌現還路於民的關鍵節點。這就不能不讓人們産生其為延期收費製造藉口的質疑與猜想。而身陷虧空漩渦的交通運輸部門,似乎並不打算追根究底、查漏補缺,而是把補洞的來源伸向了延期收費和制定新規。比如,擬修改現行條例,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重新核定等等。
其實,高速公路收費的“糊塗賬”由來已久。根據2004年發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而銀行貸款、發債期限卻是在15年以內。兩個期限的不同步和不匹配,已為公路收費的“理不清”埋下伏筆。也即是説,每年還本的時候是按照平均融資年限15年來還的,相當於提前還了後10年的本金,還完銀行貸款後的10年,刨除運營維護費用,收費公路的通行費收入就是凈利潤。而一些地方實施的新路加老路的“統貸統還”策略,更讓高速收費陷入了難見邊際的“霧霾”之中。
明明白白繳費,清清楚楚理財,是民眾寄寓公路收費的公正訴求。而條條道路分開、筆筆貸款厘清、舊賬新賬不摻和,當為公路收費公開透明的應有之義。據此解讀,只有既公開661億元整體虧空的大賬,又條分縷析地厘清科目小賬,方能自證清白,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