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了”的電信詐騙怎麼治?

時間:2014-10-30 13:29   來源:新華網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廣東電白、福建安溪、湖南雙峰等地採訪發現,打擊通訊資訊詐騙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基層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抓得到判不了”,導致相當一部分詐騙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司法打擊在當地陷入了“無震懾”困境,使得詐騙分子願意鋌而走險。

  電信詐騙分子的狡猾,給警方取證帶來極大的困難,而缺少充分的罪證正是法院難以從重懲處的原因。曾有專家介紹,某些法制較為完善的國家,為了打擊金融犯罪,其法律不僅嚴苛,而且規定此類犯罪“疑罪從有”,當事人必須自證清白,否則面臨傾家蕩産的重罰。(必須強調,人身犯罪與此相反,應當“疑罪從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一直平穩前進。自1979年頒布《刑事訴訟法》開始,法律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都指明應作“無罪判決”或“宣告無罪”。可以説,在涉及人身權利的案件中,“疑罪從無”是正確的原則。然而,在經濟活動中,由於參與的雙方或各方不可避免地存在資訊不對稱,一些處心積慮鑽法律空子的人掌握了逃避法律約束的“旁門左道”,由此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産利益。由於犯罪分子的反偵察能力不低,掌握其犯罪證據異常艱難;即使依法懲處,也不得不依較輕罪名判罰。司法打擊因而陷入了“無震懾”的困境。

  對經濟犯罪和人身犯罪採取相反的認定原則,即對經濟犯罪採取“疑罪從有”的認定原則,要求嫌疑人自證清白,否則承擔足以令其不敢再犯的重罰,應該是不得不選的司法打擊方式。否則,不僅人民群眾的財産利益得不到保護,還會導致更多地區惡化成“電信詐騙村”、“電信詐騙鄉”。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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