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2009年通過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草案從現行法律的104條增加到159條,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網購食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食品的規定等,旨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實施5年就大修,還增加了大量條款,這在我國以往的法律實踐中並不多見。一方面體現了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另一方面説明食品安全形勢相當嚴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無須多言,這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危害著民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不斷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經常在網路上引起輿論譁然,也引發了對政府管理的信任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下,修法就是修復民心,捍衛“舌尖上的安全”就是捍衛我們的執政之基。
此次修法針對性非常強,通篇體現“重典治亂”思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對違法生産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最嚴格”、“最嚴厲”、“最嚴肅”的“最”字模式開啟,涵蓋食品安全的各個方面,讓人們對修訂草案充滿期待。
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完善的法律為確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可能性、可操作性,實現了“有法可依”,但這只是一個前提環節。如果沒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核心環節的配合與保障,“最嚴格”的法律也無法讓老百姓“最放心”。知法犯法的案例比比皆是,鋌而走險者絡繹不絕。那些“最”措施,成形于法律條文,但只有在現實中發揮威力才具備生命力。
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侵害食品安全行為頻頻發生,最根本原因是違法成本太低。見利忘義,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注腳,違法者未必不知道“易糞相食”的惡性迴圈,但當非法獲利遠大於懲罰代價時,還是選擇掙昧心錢。只有給予他們最嚴厲的處罰,讓其體會到不能承受的違法之重,才能促使其在義利間正確取捨。
要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背後,都有管理者監管不力的深層次原因,無論是不敢管、不願管,還是不會管。監管者之所以敢“踢皮球”、當稻草人,就是因為出了問題板子也打不到他們身上。如果始終把“最嚴肅問責”這把利劍懸于其頭上,出現懈怠就曉以利害,相信他們一定會跑在“媒體曝光”的前面。
説到底,“最嚴格”、“最嚴厲”、“最嚴肅”等都是手段,最終目的是要讓老百姓“最放心”。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日臻完善,是福音,更是鞭策,效力如何,且待時間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