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下稱“天津高院《細則》”)5月1日起正式實施,天津高院《細則》設定了佔全部刑事案件90%的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法官可以在20%的幅度內行使調節權,增加了量刑的精準性和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將天津高院《細則》作為樣本向全國推廣。(5月8日新華社報道))
法律規定的數量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正比;法律的精確度與法官自由裁量權成反比。作為司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標誌的量刑,量刑規範化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由於立法技術的原因,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較寬泛,法官往往在法定裁量權幅度內憑經驗量刑,量刑過程不夠透明,加上法官認知水準參差不齊,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具體個案中,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現象也客觀存在,影響了司法公正。規範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首先從程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提高量刑程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預測性。其次,規範裁量權,根除違法的“自由裁量權”,剷除“幕後交易”。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無論是基於“幅度過大”的法定刑立法,還是針對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自由裁量司法,沒有規範化的手段,就難以達到“方圓”的量刑目標。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開始進行量刑規範化初步試點,量刑規範化改革揭開了刑事司法活動的神秘面紗。對這項試點改革工作,社會各界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積極的評價。因為傳統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不但法官難以説清量刑過程和依據,當事人和老百姓也難以理解量刑結果是如何得出的。量刑規範化在具體案件的成功實踐與適用,使司法公正得到了具體的落實。庭審公開、量刑過程公開、裁判結果的公開,有效引導了控辯雙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將解決部分人對法院量刑存在暗箱操作的質疑,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最終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同案不同判”問題。
公平正義要讓廣大群眾看得見摸得著。量刑規範化改革,是近年來我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縮影,涉及對傳統量刑制度和量刑方法的揚棄與創新。作為一種借助於“實踐理性”的知識而展開的司法活動,量刑活動與人的經驗判斷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須臾不可分離。從刑法的實踐看,量刑並不是抽象法律規範在具體案件中的簡單對號入座,而是把抽象的法律規範與具體的案情相結合的過程。
規範量刑標準是司法改革在釋放“紅利”,即是運用數學的方法探求刑事司法公正一種形式。天津高院《細則》以“四步量刑法”為量刑的基本方法,“四步量刑法”破解了秘而不宣的量刑“暗箱”,將酌定量刑情節予以固化,統一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縮小了法條的“彈性”,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到進一步貫徹落實,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護,將使社會矛盾得到進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潔司法得到進一步保證。(劉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