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民眾期待的司法改革方案,或許在4月份就將解開“面紗”。這次改革與前兩輪司法改革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此前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體制框架下的工作機制改革,而這一輪改革,則是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統籌規劃和主導的,被放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盤子”裏,極可能會在一些重大的、敏感的問題上動真格。
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責任調整和權力的優化配置,不僅涉及上下級法院,在我國現有體制下,也涉及政法委、公安、檢察、司法行政、國家安全、信訪等諸多部門,其作業面廣、流水線長。前幾次司法體制改革,具有明顯的最高法和最高檢推動、主導的色彩,主要進行了體制內的修補式改革,而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痼疾卻並未得以割除,這也是一些地方冤案頻現、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張氏叔侄案、唐慧案等嚴重侵蝕了司法公信力,這亟待國家通過司法體制的更新,以回應公眾的公平期許。在這一背景下,將司法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框架下統籌規劃,並由中央主導,可以針對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障礙和深層次問題深入調研論證,提出更具宏觀性的改革方案,這是重樹司法權威、回應公眾期待的積極舉措。
中央統籌司法改革的意圖,首先在於著力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沉疴。長期以來,司法機關的“人權”、“財權”由地方控制,司法部門與地方黨政部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使得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潛滋暗長,而深厚的行政化色彩也導致了“誰都在辦案、誰都不負責”的問題。但是,司法體制改革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也涉及複雜的部門利益,改革的阻力和壓力非常大。中央主導司法體制改革,則可以有效地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也可以較好地破除部門利益阻礙改革的難題。
當然,司法體制改革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遠遠不只是“推動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就能解決的,即使是法官任免權上收至省級高院,也面臨諸多難題,例如如何使這一改革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契合,從而使改革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展開;再比如,如何平衡中央、省級財政和市(縣)級財政的經費負擔問題,也需要深入研討。這些問題,也只有交由中央統籌規劃和主導,才能使改革在法律框架下進行。
只對法律負責、獨立履行法律職能而不受干擾的司法系統,是法治國家最強有力的柱石,也是公民權利的堅強保障。中央統籌規劃和主導,彰顯了攻堅克難的決心,我們堅信,在中央總體部署和統一領導下,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痼疾”能夠逐步破除,公正、權威而有效率的司法體制能夠逐步確立,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也能漸次著地。(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