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蓋章就能徵地嗎

時間:2014-03-28 13:2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山東平度“3.21”火災事件進一步發酵。圍繞火災背後出現的徵地矛盾,仍有諸多懸念待解,新華社發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徵地“被代表”的問題。(新華網3月26日)

  杜家疃村農用地塊125055平方米,從最初的上報“工業和教育用地”,到建設用地,再到商業開發——這塊被徵用的土地,其“馬甲”換了幾個,終成房地産“項目”。一份簽于2006年8月20日的《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成為焦點,協議書中的甲方為平度市國土資源局,乙方為平度市鳳臺街道杜家疃村村委會,代表為時任村支書杜高基。平度市國土局土地徵收科科長袁延斌認為,“村莊簽了協議書,證明村莊同意徵地。”至於村委會是否徵求了村民意見,不在國土部門審查之列。

  徵用土地的甲方應該是人民政府,那被徵用土地的乙方是村委會嗎?村委會蓋了公章、村支書蓋了私章就成了嗎?這裡牽涉到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兩個問題。事實上,徵用土地的乙方有兩個: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村組合作經濟組織和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戶。

  就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而言,一般屬於村委會,但那是指村莊較小,一個村就是一個基本核算單位就是一個合作經濟組織的情況。就大多數地方來説,村委會並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應該是最基礎的村民小組,而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的獲得,嚴格來説,是以合作化時土地入社為基礎的。一個村的各個村民小組的土地、資金是獨立核算的。徵地首先需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那就得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同意,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需要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沒有這樣的程式,就憑村委會的書記蓋個公章是無效的,即使蓋了,將來也無法徵收到土地。

  接下來還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問題,即相關的全體承包戶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訂有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這不僅是與土地所有者的合同效力問題,更是《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要承包戶中止合同,就得經過平等協商,得到他們的同意。徵用土地的甲方面對的乙方,不是村委會,而是每一個承包戶。村委會無權代表承包戶同意放棄土地使用權,即使它蓋了章,農民不買賬,他們還是可以不交出土地的。

  所以,國土局只和村委會簽一個協議,是不能作為徵用土地的有效手續的,因為僅憑村書記或村委會主任蓋下的一個公私章,連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都不符合法律程式,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更是毫無意義。土地徵用部門應該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獲得土地所有權,通過和每一個承包戶協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遺憾的是,這樣一些道理和程式,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沒有體現,一些地方誤以為只要擺平了村支書、蓋上了村委會的章,就可以獲得農民土地,結果總是因為農民的反對而導致各種矛盾的發生。

  好在上述問題已引起官方重視。3月26日,在國家發改委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農村經濟司司長高俊才就“平度事件”作出回應: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規對被徵地者進行合理補償,對農民進行及時的、全額的補償;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正在根據各地徵地出現的新問題,抓緊研究下一步怎麼完善法律條文。希望能看到這個條文出臺,出臺之前別忘了徵求廣大農民的意見。(殷國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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