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等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這也是中國52年來首次立法界定“高溫天氣”。(見5月27日《中國日報》)
在本次“高溫立法”正式出臺之前,我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法規,僅有一個《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然而,這個“暫行辦法”是1960年頒布實施的,至今已經“暫行”了半個多世紀,其內容早已與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嚴重脫節。
和以前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的“高溫立法”,對高溫標準的界定更明確更規範,其保護對象也從部分行業擴大至所有的勞動者,在勞動者的權利標準上,明確規定中暑死亡視為工傷事故,當事人享受工傷待遇。不僅如此,該辦法還明確了對違反規定者可以追究刑責,可視為事實上的“高溫入刑”。從以上這些角度來説,此次“高溫立法”無疑是一種全面的進步,值得肯定。
很顯然,“高溫立法”體現了國家政策上的善意,如果執行到位,必然會對勞動者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可以讓勞動者享受到更多的合法權益。換言之,“高溫立法”只是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是保證法規得到貫徹實施的關鍵所在。如果沒有現實中不折不扣的執行,則再善意、再溫情的良法,也會淪為一紙空文,廣大勞動者也只能畫餅充饑。
這並非是杞人憂天,在這方面一個很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加班費困境”。關於勞動者的加班費問題,既有法律規定,也有規章約束,可是到了現實中,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的勞動者比比皆是。更為嚴重的是,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還不敢聲張,因為絕大多數人都不願也不敢因為一筆加班費而丟掉一份工作。
“高溫勞動”也面臨著和加班費一樣的困境,當勞動者在到底是高溫下勞動,還是徹底丟掉這份工作之間做選擇的時候,勞動者該何去何從?所以説,要保證“高溫立法”真正發揮對勞動者的保護作用,職能部門除了要積極受理勞動者的舉報之外,更要學會主動出擊,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站到博弈的對立面之前,通過對用人單位進行普法教育、常態檢查,在用人單位面前樹立一道“高溫高壓線”,讓其有所忌憚,不敢輕易觸碰這道高壓線。如此一來,才不會讓勞動者以可能丟掉工作為代價來維護“高溫立法”的尊嚴,“高溫立法”才會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