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需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每人每天8元,但多數企業落實不到位,受訪人中只有四分之一能拿到高溫津貼。(7月28日《楚天都市報》)
毋庸諱言,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不想給工人高溫津貼,是造成多數工人無法享受高溫津貼的原因之一。但是政府監管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執法依據不足,監管不力,才是導致高溫津貼成為白條一張的根本原因。
實際上,高溫津貼並不是按《勞動法》、《安全生産法》中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生産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等法律精神以權利形式規定的,而是一直以福利補助的形態出現的。前者,是法律規定,是勞動者的權利;後者,得看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單位領導的態度。所以,只有建議性、指導性但缺乏強制性的文件在執行中必然受阻。因此,儘管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非常關心酷熱高溫下的勞動者,為他們下發了不少通知、出臺了不少規定。但是我們看到的、聽到的卻是落實難、執行難。
我國對於高溫條件下勞動保護立法比較滯後,目前惟一的全國性政策法規,還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暫行條例》。一部暫行了四十多年的“暫行條例”已遠遠不能滿足現在的發展需要。而且,“暫行條例”對高溫的界定、高溫休假、高溫補貼等具體細則均未明確,也未規定任何強制性的法律責任。顯而易見,暫行了49年的“暫行條例”與時代發展的差距較大,與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脫節,很難保障勞動者高溫勞動的權利。由此可見,群眾的安全需要“高溫立法”、時代的發展需要“高溫立法”、社會的和諧需要“高溫立法”。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也考驗著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現在,高溫津貼和高溫勞動保護已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迫在眉睫,當前應該制定高溫勞動保護條例或在勞動保護法律框架內增設相應條款,各地依據這些條款制定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