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許境外機構進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

2010-08-18 09:35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張蕾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

  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10〕2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回流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是指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以下簡稱境外央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

  參加跨境服務貿易試點的其他境外金融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適用本通知有關規定。

  二、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應當為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

  三、境外央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説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説明;

  (三)擬投資額度及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項列明的有關材料;

  (二)與境內代理銀行簽署的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如有);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登記註冊文件或本國(地區)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説明;

  (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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