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發佈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指出,自2010年3月1日起,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制度,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本辦法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制度,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即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如創業投資企業、私募基金等,由於目前還缺少必要的實踐經驗,《辦法》對這個問題作了一條留有餘地的彈性規定。即: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 盧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