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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發佈

2009-11-27 09:32     來源:銀監會     編輯:張蕾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份試點工作,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準,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經與相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經國務院同意,2008年1月16日,銀監會與保險會簽署《關於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其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平等互利原則,可以開展相互投資試點。《辦法》的出臺是在《備忘錄》基礎上對相關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對規範和引導當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起重要指導作用。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準,並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牆”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資訊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並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牆監督管理。第二,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三,在並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第四,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行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用、優勢互補,有利於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辦法》發佈後,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

  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發〔2009〕98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現將《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辦法》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有關商業銀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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