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準入下移監管權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頒布
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與之前的相關規定相比,商標代理組織準入門檻進一步降低,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也由之前的省級工商局下移至縣級以上工商機關。
根據《辦法》規定,成為商標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辦法》明確,設立商標代理組織必須向縣級以上工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辦法》明確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或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等,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機關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有關商標代理人士表示,上述規定體現了工商機關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監管逐漸從準入關口向代理行為延伸,將對規範行業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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