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銀行規模或達12萬億 專家:不宜過分誇風險

2013-01-14 13:48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近期,關於“影子銀行”的界定、規模以及風險爭議很大。應當如何科學界定“影子銀行”的內涵和外延?“影子銀行”的規模是否確如某些機構及個人估測的那樣驚人?對“影子銀行”的風險,是否有必要抱有巨大擔憂?為此,本報記者特邀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就上述問題發表其獨家見解。

  記者:目前,學術界和業界對“影子銀行”概念的解釋很多,您認為,對我國的“影子銀行”應該如何界定其內涵與外延?

  連平:國際權威監管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的廣義界定是“在傳統銀行體系之外涉及信用仲介的活動和機構”,如股權基金、債券基金、ETFs、結構性金融載體(SFV)、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狹義界定則進一步縮小為“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的非銀行信用仲介機構”。

  另一方面,國內研究機構有些傾向於將“影子銀行”界定為“銀行表外貸款及具備融資功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業務”,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屬於銀行表外的委託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同業代付、銀行理財業務等;二是信託融資、券商資管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租賃、典當、民間借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部門近期也對“影子銀行”問題發表了重要言論,強調我國“影子銀行”的性質和規模要比發達國家小得多,絕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都處在嚴格的金融監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國家那樣完全脫離監管。此外,銀監會2011年年報中也早已明確指出,已對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管體系,“對照FSB的定義,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並不屬於影子銀行的範疇”。

  顯然,我國監管部門對於“影子銀行”概念的定義與FSB的狹義界定較為接近,二者的區別在於,FSB著眼于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引起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該標準主觀色彩較重,在實踐中往往不易認定;而我國監管部門則以金融機構是否受到了切實監管作為劃分“影子銀行”的依據,其界定範圍相對清晰,且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記者:現在有一種看法,認為銀行的表外業務屬於“影子銀行”的一部分,您如何看待“影子銀行”和“銀行”的關係?

  連平:第一,“影子銀行”不是銀行。從內涵來看,其廣義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銀行某些功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狹義概念是這些非金融機構中監管不足、風險隱患較高的部分。顧名思義,“影子銀行”既然被視為銀行的影子,那就不是銀行本身;如果是銀行本身,就不應叫“影子”,這個界限應該十分清楚。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銀行所受到的監管力度無疑是最強的;同時,從金融企業的文化比較來看,銀行,尤其是大中型銀行,儘管也重視金融創新和業績,但在其核心價值觀中,“穩健”總是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這與信託、投行、風投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行事風格涇渭分明。這表明,無論是銀行表內還是表外業務,都不應納入“影子銀行”範疇。

  從外延來看,FSB的廣義界定也傾向於將銀行體系排除在“影子銀行”之外。不過,在FSB的“影子銀行”清單上,主要是與發達經濟體資本市場、資産證券化相關的各類金融機構。而我國廣義的“影子銀行”應該是指在商業銀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資服務的信託公司、券商、保險、私募基金、風投、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當然也包括了地下錢莊等民間借貸組織。我國狹義的“影子銀行”則僅限於民間借貸等地下金融市場,以及部分未被監管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影子銀行”畢竟是銀行的外部影子,其業務必然與銀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一是“影子銀行”實際上發揮的是銀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二是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交叉融合,銀行的不少業務,特別是表外業務與“影子銀行”之間難免存在這樣、那樣的關聯,但不應就此將銀行的表外業務也歸入“影子銀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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