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卡透支不應“雙重懲罰”

2012-10-30 13:00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信用卡用戶透支11萬5年後被要求還44萬。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造成的,使得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遠遠超過本金。(據10月29日央視《每週品質報告》)

  信用卡用戶透支不按時還款該不該進行相應的懲罰措施?對於銀行來説,是用戶其失信在前,給予適度的高利息懲罰也無可厚非。但是這必須是建立在公平透明的博弈基礎上的。

  目前信用卡透支罰款的弊端主要是集中于全額計息以及滯納金方面。全額計息就是説如果用戶逾期未還透支款,無論是欠款多少,哪怕是僅欠一元錢,也要從刷卡之日起的全額透支額度計算罰息並且未歸還部分繼續計息到下一個帳單産生日。然而,國際流行的做法是“按未清償部分罰息”。儘管在2009年,工商銀行已在國內率先取消全額罰息,但是多數商業銀行並沒有及時跟進,全額罰息的現實仍在繼續。

  還有涉嫌重復懲罰的滯納金,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明: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應當按該辦法規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既然已有罰息,為什麼還要再生成一個滯納金呢?顯然銀行收費中的滯納金有重復處罰之嫌,必須應該及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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