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到底可以收多少利息?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理清?
這些問題,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一直都是難點。
昨天下午,溫州中院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日前已出臺《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這些問題統一了審判尺度。
更重要的是,這次新聞發佈會上透露,為應對民間借貸案高發,當地各法院在成立金融審判庭之餘,還紛紛成立執行工作組,專門負責金融類案件審判後的執行。
溫州各級法院
“配套”成立金融案專業執行隊伍
溫州中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萬多件,涉及標的額81.88億元,收案數已和去年一整年的案件數基本持平,收案標的額已達到去年全年的1.52倍。
正是因為民間借貸案件高發,所以溫州在“金改”過程中,全力推進法院金融審判專業化。
溫州中院副院長陳有為昨天透露,自5月25日鹿城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之後,到目前為止,溫州中院及其他10個基層法院,已獲准設立金融審判庭。一些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也設立了金融審判合議庭。
今後,溫州涉金融機構和金融類的案件,都將集中到金融審判庭或金融審判專項合議庭管轄,促進金融審判專業化和集約化。
除了“專業”的審判庭之外,涉金融案件執行工作室或執行工作組,也已經在溫州各個法院陸續出現,專門負責金融案件執行工作。
《意見》有針對性
統一民間借貸案審判尺度
現在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更加複雜。
因此,在審理這些案件時,除了需要更專業的審判庭和執行隊伍之外,對各種問題、情況如何認定和判決,也非常迫切。
這份《意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亮相的,目的是統一審判尺度。
記者仔細看了一下這份《意見》,其中不少內容都頗有針對性。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舉個例子,丈夫以個人名義借錢,之後發生借貸糾紛,債主要求夫妻倆按照共同債務處理,應該怎麼認定?
《意見》中明確,有兩種情況的債務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主和丈夫已明確約定這只是他的個人債務;二是或能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已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主知道這個約定。
除這兩個情況之外,法院一般會認定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意見》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等,債主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保證責任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開始利息沒談好,最終到底怎麼定?
再舉個例子,張三向李四借貸,但利息約定不明確,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鬧到法院後,張三説利息是10%,李四説是15%,這時法院該怎麼認定?
《意見》也明確了,這種情況將就低認定利息計算標準。
有關利息,《意見》還涉及其他一些規定,比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另外,若債務已履行完畢後,借款人這時提出,之前支付的利息,超過司法保護幅度,起訴債主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利息,那麼,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而債務還沒履行完畢,法院可以依職權,對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4倍利率標準進行審查;若發現已“超標”,超出部分將衝抵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