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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是發展穩定的制度保障

2015年08月11日 14:17:00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二)經濟和社會發展上的自主權得到充分體現。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確保少數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

  國家根據西藏的特點和需要,盡一切努力幫助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群眾是這些支援、幫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慮到今天的西藏脫胎于落後的封建農奴社會, 經濟和社會發展基礎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條件,長期以來,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國家在財政、金融、稅收和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特殊的支 持和幫助。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央先後召開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就西藏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制定一系列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三)物質生活水準顯著提高。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援和全國人民的積極幫助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的團結奮鬥,西藏的發展水準邁上新臺階,各項事業不斷取得新 成就。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改善,在國家統計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CCTV經濟生活大調查”中,拉薩市連續5年被評為中國幸福指數最 高的城市。

  教育衛生和社會保障事業全面發展。西藏在全國率先實現學前教育、城鄉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15年免費教育。人口素質明顯提升,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15周歲以上人口每人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8.1年。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建立,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鄉居民免費健康體檢。

  現代化水準不斷提高。現代工業和基礎設施不斷發展,建立起包括20多個門類、富有西藏特色的現代工業體系。以水電為主,地熱、風能、太陽能等多能互補的新 型能源體系全面建成。以公路、航空、鐵路、管道運輸建設為重點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實現縣縣通公路,青藏鐵路延伸線拉薩至日喀則 鐵路建成通車。已建成通航機場5個,8家航空公司在藏運營,開通國內航線45條。遍佈全區的光纜、衛星和長途電話網全面建成,縣以上基本實現3G通信技術 全覆蓋,基本實現鄉鄉通寬頻、村村通電話。

  對外開放水準不斷提高。西藏經濟逐步由封閉型向開放型、由供給型向經營型轉變。目前,西藏已經融入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來自全國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斷進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進入全國乃至世界市場。

  (四)優秀傳統文化得到傳承和弘揚。藏語言文字得到有效保護。教育系統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體系,主要課程用藏語授課。中學階段同時用藏語文和 漢語文授課,並在內地西藏班中學開設藏語文課。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中可以使用藏語文答卷。藏文字符電腦編碼通過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藏文編輯系 統、鐳射排版系統、電子出版系統得到廣泛應用。藏語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西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發佈的正 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程式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也使用藏文。國家在保護和發展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在 全國各地公民中推廣、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

  優秀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和傳承。西藏自治區制定《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佈告》等,加強文物保護。現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所有村都有農家書屋、所有藏傳佛教寺廟都有寺廟書屋。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保障。西藏存在藏傳佛教、苯教、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等多種宗教,在藏傳佛教內部還存在寧瑪、噶舉、薩迦、格魯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 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各種宗教、各個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護,實現了真正的宗教寬容。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 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通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活佛轉世。 西藏民主改革以來,已有60余名轉世活佛按歷史定制和宗教儀軌得到批准認定。

  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經驗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作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在西藏改革開放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歷史進程中的成功實踐,充分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西藏實際的。

  

  (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前提是必須堅持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實行統一與自治的有機結合。首先,統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的集中 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脫離國家集中統一的自治, 勢必造成民族的分裂。民族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係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國家代表各民族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各民族自治地方有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

  西藏處在反分裂鬥爭前沿,長期面臨著十四世達賴集團的干擾和破壞。十四世達賴集團出於“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不僅對西藏的發展進步視而不見,而且極力抹 殺各族人民的奮鬥成果,試圖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確道路。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的“藏獨”詭計一直在不斷變化。無論十四世達賴集團的面目如何掩蓋,本質都是 要把西藏分裂出去,實現“西藏獨立”,最終脫離國家的統一領導,脫離祖國大家庭。這是從本質上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否定,既不符合中國的歷史、現實、憲 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地方的歷史、現實和民族關係,更有違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依照憲法和民族 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原則,必須保證憲法法律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規劃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必須堅持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 民族精神, 最大限度地相信和依靠各族幹部群眾,最大限度地打擊國際敵對勢力和十四世達賴集團的滲透、破壞和分裂活動,切實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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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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