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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是發展穩定的制度保障

2015年08月11日 14:17:00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六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指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 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要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落實好,幫助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西藏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推進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産黨對西藏曆史經驗的科學總結和現實需要的充分考慮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早在遠古時期,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就在開發青藏高原過程中與周邊民族,特別是黃河流域遠古文明的開發者 建立了密切聯繫。西元7世紀前半葉,松讚幹布統一青藏高原諸部,建立起吐蕃王朝,並與唐皇朝建立以聯姻為基礎的甥舅關係,進一步密切與中原的關係。9世紀 中葉,吐蕃王朝崩潰後,青藏高原進入分裂割據時期。13世紀,在各民族空前大統一的歷史進程中,西藏正式納入元中央政權管轄。之後,明、清、民國依據歷史 和宗教情況,在規定西藏地方行政機構、決定和直接處理重大事務的前提下,基本保持了當地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廣泛任用當地僧俗上層管理地方事 務,給予地方政府和官員較大的自主權。同時,西藏地理環境特殊,高寒缺氧,交通不便,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以藏民族為主體的民族聚居區。新中國成立 後,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和平解放西藏。依據地方實際,中國共産黨決定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既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産黨對民族地區歷史和現實的尊重, 也是西藏地方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偉大實踐,使西藏實現了短短幾十年跨越上千年的歷史巨變  自治區成立50年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在西藏得到貫徹和落實,政治、經濟、文化均取得偉大成就。

  

  (一)各項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框架內,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人民的各項政治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要途徑。人民政協是中國社會 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人民實行協商民主的重要機構。基層民主建設不斷加強。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選舉産生村民 自治組織。

  按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區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包括立法權、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人事管理權、財政管理權和自主發展文化教育權等。西藏在執行全國性法定假日的基礎上,還將藏曆新年、雪頓節等地方傳統節日列入法定節假日。

  憲法規定,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 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公務員法規定,民族 自治地方錄取公務員時,要對少數民族考生予以適當照顧。西藏自治區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在全國高考錄取和國家 公務員考試中,藏族等少數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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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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