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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理“兩棲幹部” 副處級以上應辭去社團兼職

2015年07月02日 08:30:0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特殊情形”兼職須按級別審批

  “政府部門一些官員在社會上任職,過去十多年以來是普遍現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指出。

  去年,北京市委巡視組曾在一些部門發現不規範兼職問題,比如市質監局。隨後,該局清理了22名離退休社團兼職幹部,其餘符合兼職條件的10名幹部繼續兼職,但重新履行了審批手續。

  幹部兼職是否一概屬於“禁行”之列?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北京目前執行的規定中,除特殊情況外,在職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

  有人士透露,近年一次整治中,北京曾對兼任行業協會的幹部提出嚴厲“勸退令”——“要不辭去行業協會領導職務,要不辭去公職。”

  但在部分特殊情形下,官員亦可在社會組織“合法”兼職。其中包括,對於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社會政治生活中有一定影響,在對外交流交往、維護祖國統一和在社會治安、社會福利、仲介組織管理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且主要領導職務一時沒有合適人選擔任的情況等。

  北京一市級部門知情人士介紹,這些特殊情形下,不同級別幹部的具體報批程式略有差異,級別越高越嚴格。其中,處級幹部需要給所在委辦局或區縣“打報告”,單位領導同意後可兼職。“如果是局級幹部,就需要報市委審批。”

  負責社會組織年檢的民政部門,近年也通過年檢、評估等手段,加強對領導幹部兼職的監管。社會組織年檢時,如發現有領導幹部未經審批兼職,年檢結論可能會判定為不合格。

  和在職幹部相比,新卸任、“一身輕”的離退休幹部,兼職社團、協會情形更普遍。對此,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新近已出臺文件,進一步規範、嚴控離退休幹部在社團兼職的門檻。

  規定提出,離退休幹部在社團任職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此外,離退休幹部一般不得兼任社團法定代表人,亦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待遇上,離退休幹部即使按規定兼職,也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同時,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須在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告。

  協會為何“偏愛”官員?

  劉森的朋友圈中,很多公務員一退休,便會有各種社團、協會發來任職邀請。據他了解,這些協會開出的兼職報酬從2000-5000元不等,有單位還承諾提供車輛等軟福利。

  “即便是退休了,公務員在體制內也擁有相當廣泛的人脈和影響力,這是體制外人員難以企及的。”一家公益類社團負責人張先生表示,草根社會組織日常面臨較大的生存、發展壓力,如資金來源匱乏,公信力缺失,預期的活動、項目難以開展等。引進公務員,實際上相當於引進了一部分政府資源。

  社團、協會一般根據領導幹部的級別,有規律地發出邀約。“比如部委下屬的協會,相當於正局級,可能就會邀請退休的正局級幹部擔任會長,像副局級幹部可以當秘書長,處級幹部擔任辦公室主任等。”劉森説。

  多名公務員均表示,在職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過一些社團、協會。一公務員長期在交通系統任職,就有交通運輸類行業協會向他拋出過橄欖枝。

  此外,一些行政色彩較濃厚的社會組織,對公務員群體的依賴更是難以割斷。

  北京一家市級部門的相關人士表示,該部門下屬的多個協會中,都有退休領導幹部擔綱會長等領導職務。“這些協會承擔的職能,同政府部門有上下游銜接關係。協會的核心業務,又和領導們在職期間主抓的領域相關。”

  記者注意到,中組部對於離退休幹部兼職社團的態度,並非一概否定。其最新出臺的規範文件中也坦承,很多離退休領導幹部通過兼職社團,參與公益事業,也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等作出了貢獻。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鄧國勝認為,官員和社會組織之間多年未能成功“脫鉤”,存在一定歷史客觀原因。

  按照1998年起實行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為雙重管理體制。“一家社會組織找到業務主管部門才能完成登記註冊,意味著社會組織和政府部門之間必然存在或遠或近的聯繫。”

  鄧國勝説,少數社會組織本身就是由政府部門發起成立的,甚至就是基於分流安置人員等原因。“有的社團、行業協會,本身和政府部門就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北京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也看到了這種無奈。其表示,一些協會的生成模式和路徑,與政府職能轉變及機構改革有著很強的關係。“一部分行業協會商會就是由當初的政府機構轉變而來的,或者行業協會商會的領導人是由在職的政府行政人員或退休的行政領導兼任的,這造成行業協會商會具有半官方性。”

  鄧國勝認為,中國的“簡政放權”還處於進行時,一些權力仍集中在政府手中。“客觀上,確實有一些社會組織如果依靠官員兼職來推動,工作更好開展。”他認為,因此,“一刀切”地要求官員一律不得在社會組織中任職,可能會影響一些社會組織工作開展,甚至影響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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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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