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以監護人名義
將這筆錢取走
不過,奶奶的這筆錢,還是沒能維繫這對夫妻的感情。
2014年7月9日,紫琴一紙訴狀遞到樂清法院,要求與大山離婚。但由於大山不同意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紫琴的訴求。
紫琴不服,又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最終也被駁回。
事實上,紫琴一邊打著離婚官司,一邊打起了孩子名下這筆錢的主意。
2014年7月22日,紫琴以三個孩子監護人的名義,在沒有拿到密碼的情況下,提取了三子女名下的56余萬元定期存單款,並將該筆款項轉存于自己名下的賬戶內。
不過,由於紫琴提前取了這筆錢,原本的定期利息變成了活期,足足少拿了七八萬元。
大山發現子女名下的存款被紫琴領取。2014年12月25日,大山以自己和三子女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妻子紫琴返還存款,並要求,紫琴賠償三個子女因擅自提前領取儲蓄款,引起的利息損失。
法院判決:媽媽還錢
那麼,問題來了。未成年子女要求媽媽還錢,法院會怎麼判?
庭審現場,三個孩子沒有到現場,而夫妻雙方卻站在了法庭的兩端。
紫琴認為,自己將子女名下的財産轉自自己名下,不屬於財産損害,不存在利息損失,並表示自己也是監護人,説是為了三個孩子的將來和利益著想,只是將錢轉了個戶頭。
大山則認為,紫琴的行為,已使三個子女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且這三筆財産的性質已發生改變。
法院認為,奶奶給三個孩子的定期存款,屬於奶奶對三個孩子的贈予,這筆銀行存款,是三個孩子合法取得的財産。紫琴在她跟大山離婚訴訟期間,將三個孩子名下財産轉移至自己名下,這樣的做法,顯然是別有目的,而且造成了孩子的損失。
法院判決:紫琴還錢,並且要按照原先5.5%的利息標準,補償孩子的利息損失。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