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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褚靜濤再提釣魚島屬於中國新證據

2012年11月27日 13:1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11月27日,蔣介石委員長與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在開羅聯合發表《對日作戰之目的與決心之公報》,也就是通稱的《開羅宣言》,明確宣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 雖然《開羅宣言》沒有明列釣魚臺列島,因其為中國固有領土,被日本竊取,自然在歸還中華民國之列。

  在開羅會議中,中美英三國就政治問題展開磋商,關於“日本領土暨聯合國領土被佔領剋復時之臨時管理問題”,三方決定:“1、敵人土地被佔領時,由佔領軍隊暫負軍事及行政責任。2、中、英、美三國領土被收復時,由佔領軍暫負軍事責任,該地之行政由該地原主權國負責。3、其他聯合國領土被收復時,由佔領軍暫負軍事責任,由該地原主權國負行政之責,但仍受佔領軍事機關之節制。”[2] 據此,當美軍佔領釣魚臺列島後,美軍暫負軍事責任,其行政管轄權應交還給中國政府。

  根據美國外交檔案,在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曾向蔣介石提及琉球問題。11月23日,在東北、臺灣等失地決定歸還中國後,“羅斯福總統提及琉球群島問題,並幾次詢問中國是否想要該群島,蔣介石答稱,中國將很願意同美國共同佔領琉球,並根據國際組織的託管制度,與美國共同管理該地”[3]。 對此,蔣介石做出解釋:“惟琉球可由國際機構委託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議,一以安美國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屬日本,三以此區由美國共管比歸我專有為妥也。”[4] 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根本沒有要將琉球交給中國而蔣介石拒收的任何記載。中美就琉球問題的處置,僅有意向性的口頭交流,沒有達成最終共識並形諸文字。

  中國對琉球具有某種程度的潛在主權,蔣介石若強行提出收復琉球失地,也有一定的理由。而美國若攻佔琉球群島,只有軍事佔領權,而不具有主權。美國一些人士已幾次表露出想實際控制琉球。戰後中國將發展成為一個內陸大國還是海洋大國,蔣介石認為,還是先發展為內陸大國,不宜在西太平洋與美國競爭。

  12月8日,蔣介石對在開羅會議中的領土訴求做出了反思:“此次開羅會議以前,在重慶未出發時,深切考慮今後我國國防之重點,(一)以大陸為國防之基礎,(二)西北為國防之重心,故對海防與海軍應取守勢,並與美國共同合作,且避免與美有軍備競爭之趨向,以我為大陸國,發展方面不在海上,而且亦不能與之競爭,亦無競爭之必要也。此在我立國大計基本之方針,應首先決定,故今後國防方針與國際政策,必須與美積極合作及互助,萬不可與美作海洋競爭,余在開羅會議以後,更證明此旨為正確而不謬也。” [5]

 1、《開羅會議政治問題會商經過》,《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第30—31頁。

  2、《開羅會議政治問題會商經過》,《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第23—24頁。

  3、“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年11月23日),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p324.

  4、高素蘭編:《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55冊,臺北,“國史館”2011年12月,第472頁。

  5、高素蘭編:《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55冊,第590—5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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