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北京:地鐵內飲食擬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2019-04-26 11:16: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原標題:《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公開徵集意見 明確界定霸座、逃票和推銷等不文明行為

  地鐵內飲食擬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除嬰兒、病人外,在地鐵內飲食;一個人“霸座”佔據多個座位;在地鐵內掃碼推銷……乘客即將為這些行為付出代價。昨日(2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修訂後的《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公開徵集意見,守則對“霸座”、飲食、逃票、推銷等四種不文明行為進行了界定。同時,乘客有上述行為將被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運營方有權拒絕對其提供乘客服務。

  4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修訂後的《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公開徵求市民意見,同時起草《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擬對逃票、“霸座”、飲食、推銷行銷等不文明乘車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乘客守則》對“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等6項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針對地鐵霸座、飲食、推銷行銷等新現象增加了6項條款。

  同時起草的《實施意見》對採用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車車廂內一人佔用多個座位;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推銷産品或從事行銷活動四種不文明乘車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作出界定。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是北京官方首次就地鐵內飲食進行明確禁止,並逐步納入法律法規管理範疇。下一步,市交通委還將適時出臺《乘客守則》和《實施意見》,開展軌道交通文明乘車宣傳活動,引導市民文明乘車,營造文明有序的乘車環境。

  目前,《乘客守則》和《實施意見》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廣大民眾可于5月11日前對《乘客守則》提出的意見建議反饋至郵箱cuihailong@bjjtw.gov.cn。對《實施意見》提出的意見建議反饋至郵箱jtwfzc@bjjtw.gov.cn,或登錄市交通委官網了解詳情反饋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研提意見建議。(記者 劉珜)

  釋疑

  >>地鐵上的哪些行為被禁止?

  除嬰兒、病人外 乘客不得在地鐵內飲食

  《守則》明確乘客應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共同維護公共環境秩序。除嬰兒、病人外,乘客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飲食。

  同時,《守則》明確乘客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在吸煙認定上,首次明確將電子煙納入禁止範圍。

  “霸座”“踩座”行為被明令禁止

  此前,北京地鐵內多次曝出乘客躺在座椅上或者拿著大包佔座的不文明行為,個別乘客甚至在早晚高峰階段佔據多個座位。

  《守則》明確乘客不得一人同時佔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座席。

  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如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也不被允許。

  明確各類活禽、寵物不得帶入地鐵

  《守則》對禁止帶入地鐵內的動物種類進行了明確。乘客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乘車。

  同時,其他可能影響他人的物品,如折疊自行車、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也不得在車站、車廂使用。乘客也不得攜帶充氣氣球進站乘車。

  掃碼推銷等行為被禁止

  此前,經常有推銷人員在地鐵站內或者車廂內勸説乘客掃碼關注微信號或者進行其他推銷行為。個別不法分子甚至利用掃碼推銷從事詐騙活動。

  《守則》明確乘客不得私自張貼、懸挂物品;也不得推銷産品或從事行銷活動。(記者 劉珜)

  >>有不文明行為如何處罰?

  四種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實施意見》明確了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四種。

  一是採用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二是在列車車廂內一人佔用多個座位;三是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四是推銷産品或從事行銷活動。

  地鐵有權拒絕不文明乘客乘車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發現有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立即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報告。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公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可通過軌道交通志願服務消除不良記錄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並未將不文明行為“拍死”。因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進行不良資訊修復。

  同時,乘客認為個人信用不良資訊有誤的,可以向市交通執法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作出處理。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錯誤採取相關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記者 劉珜)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