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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份扶貧考核引入第三方評估 或與官帽掛鉤

2017年01月13日 10:34:31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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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辦國辦印發《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考核工作從2016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2015年底召開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強調,要層層簽訂脫貧攻堅責任書、立下軍令狀,多個省份的黨政領導當時就在會上與中央簽下了脫貧攻堅責任書。

  先立“軍令狀”彰顯脫貧決心,再輔以考核“指揮棒”引導各級領導幹部全力扶貧——我國“十三五”脫貧攻堅佈局日益清晰。

  看點一:22省份考核扶貧成效

  考核辦法指出,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的考核。

  翻開我國貧困地圖,當前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2.8萬個貧困村全部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貧困人口超過500萬的省份如貴州、雲南、河南、廣西、湖南、四川等,也無一例外屬於中西部地區。考核辦法“定向瞄準”22個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疑瞄準了脫貧攻堅主戰場。

  考核辦法主要針對中西部地區,是否意味著東部地區就沒有扶貧開發任務了?對此,國務院扶貧辦一位參與考核辦法起草的權威人士表示,與貧困人口數量最多、任務最重的中西部地區相比,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準較高,目前貧困線下的困難群眾數量不算很大,在2020年前實現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具有較好的條件。

  實際上,目前不少東部省份已經對扶貧開發實行“自我加壓”,其脫貧標準甚至高於國家標準。

  看點二:考核引入第三方評估

  考核辦法明確公佈了扶貧開發工作成效四大考核內容,包括減貧成效、精準識別、精準幫扶和扶貧資金。

  其中,有的指標還進行更精細的劃分,如減貧成效指標包括三個方面: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量減少、貧困縣退出、貧困地區農村居民收入增長情況;精準識別指標包括貧困人口識別和貧困人口退出兩項。

  值得指出的是,考核指標的數據來源除了扶貧開發資訊系統、全國農村貧困監測等“官方”數據外,還將適當引入第三方評估。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委託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使各項脫貧數據更加可靠、更加公正。

  另一方面,扶貧成效考核除了貧困人口數量、貧困群眾收入等脫貧“硬指標”外,也包括一些群眾認不認可、滿不滿意的“軟指標”。在精準幫扶考核內容中,考核指標為第三方評估産生的“群眾滿意度”,這意味著貧困群眾在脫貧成效考核中也將擁有“發言權”,有效避免“數字脫貧”“被脫貧”現象。

  看點三:劍指“數字脫貧”問題

  動真格就不能怕問題。此次印發的考核辦法明確列出考核中可能發現的6個問題,直指扶貧開發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

  長期以來,由於“貧困縣”的帽子可以帶來政策上的諸多“好處”,導致很多貧困縣不願“摘帽”,甚至存在“戴帽炫富”“爭戴貧困帽”現象,不僅嚴重影響扶貧開發工作的正常進行,也使得大量扶貧資金難以有的放矢。

  “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看似是利益之爭,實則是地方政府的不作為,等、靠、要思想嚴重。”山東大學社會學教授王忠武説,此次將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等列入考核問題,就是對地方政府不作為的警醒。

  一些地區為了按時完成脫貧任務,在數據注水上大費心機,擅改脫貧人口數量、篡改衡量貧困的指標,看似只是弄虛作假的“數字脫貧”,實為不顧百姓生活、謀求一己“虛功”的“假作為”。

  “嚴懲‘數字脫貧’問題是保障脫貧成效落在實處的關鍵。”王忠武説,考核辦法明確點出可能出現的弄虛作假、“數字脫貧”等問題,彰顯了中央打擊弄虛作假行為、重視脫貧品質的決心和意志。

  看點四:考核或與“官帽”掛鉤

  隨著考核辦法的出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官帽”戴得穩不穩,或許將與脫貧成效息息相關。

  考核辦法明確指出,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22省份的脫貧考核結果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一定獎勵。

  脫貧任務完成好的有獎勵,出問題的則要追究責任。考核辦法強調,如果出現辦法中所列6大問題,將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

  “以前地方上政績考核多以GDP論英雄,扶貧工作幹得好沒獎勵,幹得不好也沒有處罰。”中國人民大學反貧困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貴説,隨著考核辦法的出臺,各地扶貧開發工作必將“上緊發條”,呈現全新局面。

  扶貧6大問題要追責

  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的,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1

  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2

  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3

  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

  4

  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5

  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6

  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