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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老人被冤20年後告公安局:遭逼供為求死認罪

2017年01月13日 10:34:31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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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陳家楊(中)在家人攙扶下走向法院。京華時報記者 張思佳 攝

  昨天,陳家楊(中)在家人攙扶下走向法院。京華時報記者 張思佳 攝

  1995年8月份,安徽霍邱縣淮河邊上打撈上一具死屍,57歲的村民陳家楊被認定為殺人嫌疑人。陳家楊被羈押兩個月後,被認定為“死者”的朱大國回到家中,陳家楊被連夜釋放。然而,從他被抓到獲釋,霍邱縣公安局沒有出具過任何手續,也沒有告知他是什麼原因。陳家楊説,被錯抓到派出所後遭到刑訊逼供,為求一死才承認殺了人。將近20年後,陳家楊將霍邱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開當年他被拘的罪名、辦案人員資訊等11項資訊。昨天,該案二審開庭,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

  “死者”歸來殺人嫌犯獲釋

  1995年8月的一天,陳家楊的女兒陳孝現抱著孩子在河邊乘涼時,一輛拉粉絲的三輪車經過,車上掉下來幾捆粉絲,河邊的人都去撿粉絲,陳孝現也去撿了一捆拿回家。這車粉絲的主人,就是霍邱縣公安機關認為被陳家楊殺死的朱大國。

  陳孝現撿粉絲7天后,淮河邊打撈上一具屍體,頭朝下,脖子上綴著一塊大石頭。朱大國的家屬辨認這是失蹤多日的朱大國。此後,陳家楊一家被抓到派出所。

  當年57歲的陳家楊被霍邱縣公安局認定為殺人嫌疑人,原因是朱大國最後出現在陳家院子裏。陳家楊自稱根本沒見過朱大國,被抓後遭到刑訊逼供,為求一死才承認殺了人。

  陳家楊被羈押兩個月後,被連夜釋放。陳家楊説,一天晚上,縣公安局的人找到家裏説案子辦錯了,給了5000塊錢後讓他簽一份協議,意思是之後不再陳情,也不再追究任何人的責任。

  陳家楊的老伴徐玉珍説,當晚公安局的人只説辦錯了案,沒説朱大國回來了,兩個月後他們才從親戚那裏知道這個消息。原來,朱大國的家人錯認了屍體,實際是朱大國沒有通知家人外出打工,兩個月後返回。

  陳家楊説,從他被抓進派出所到被釋放,霍邱縣公安局沒有出具過任何手續,也沒有告知他是什麼原因,“現在就想知道,憑什麼證據判定了我是殺人犯”。

  3年前,陳家楊在電視上看到多起冤案平反,就對兒女説,“我的案子要是能平反,我死了也就能閉眼了”。為了圓父親這個願望,幾個兒女開始四處奔走。

  2014年7月,陳家楊向霍邱縣公安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當年他被刑拘的罪名、辦案人員資訊及當時的訊問筆錄等11項資訊,但一直未獲答覆。去年1月,陳家楊將霍邱縣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要求霍邱縣公安局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該案去年6月30日一審開庭,判決霍邱縣公安局于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對陳家楊、徐玉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予以答覆。此後,霍邱縣公安局答覆稱朱大國死亡案相關案件資訊不予公開。陳家楊不滿意,提起上訴。

  陳家楊的小兒子陳曉説,他最近身體很不好,春節前因嘔血住院,醫生懷疑是胃癌,還沒確診。“老人就是想爭口氣才打的這個官司”。

  庭審

  雙方爭議案件資訊是否應公開

  昨天下午3點,陳家楊認為霍邱縣公安局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六安中院二審開庭。就霍邱縣公安局是否應該公開11項資訊,原被告雙方展開激烈爭論。

  陳家楊的上訴狀顯示,陳家楊要求公開的資訊包括:原告在1995年被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原告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法律手續;訊問原告的民警的姓名及現在工作單位;原告的訊問筆錄;原告所涉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等。

  代理律師張敬輝稱,霍邱縣公安局屬於行政機關,屬於政府職能部門,完全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應該公開或部分公開原告所提出的11項資訊內容。他表示,要求公開的資訊並不屬於國家機密,即使屬於國家機密,也已過了應有的保密時限。

  霍邱縣公安局的訴訟代表辯稱,原告申請的內容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而屬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告要求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資訊公開,于法無據。其次,《政府資訊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申請公開的案件資訊形成于1995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公開沒有法律依據。

  庭審最後,霍邱縣公安局訴訟代表陳述表示,在1995年,因朱大國死亡一案,霍邱縣公安局對陳家楊進行了錯誤的收容審查,霍邱縣公安局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採取了糾錯措施,相關領導在南灘村村部召開了大會,宣佈朱大國死亡一案是錯案,陳家楊是無辜的,公安局領導當場向陳家楊道歉並給予緊急賠償5000元;在2007年針對陳家困難的情況,再次補助2.2萬元。霍邱縣公安局對當年的錯案很痛心,無論二審結果如何,都會認真履行該負的責任。

  庭審持續了1個多小時,法官宣佈該案擇期宣判。

  釋案

  1.陳家楊當年與公安局所簽協議有效力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表示,這個協議是沒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許雙方達成協定,但如果是國家機關和個人之間簽署了協議,而且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否正當的這種爭議,“不應該受到協議上承諾的約束,就算當事人簽了這個協議,也不構成當事人對其權利的放棄,有關部門還是應該按照相關法律來處理,該賠償賠償,該追責追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通過私了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問題,本身是違法的,協議本身同樣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權力及公安機關的公權力存在違法及濫用的情節。王錫鋅解釋,這個協議不具有效力具有雙重含義,還有一層是説5000塊錢當事人是不該得的,而應該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請國家賠償。

  2.1995年案件的相關資訊是否應該公開

  陳永生表示,當事人要求公開案件資訊,這個訴求是合法的。有很多資訊本來就應該公開,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時候,按照規定應該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立案的手續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續當時就應該公開。

  另外一些內容也是應該公開的,比如辦案人員的姓名。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與案件或是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那麼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有權要求這些人回避,“當事人有權利知道,偵查他的人叫什麼名字”。“從訴訟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標準來説,也是應該公開的”,這個案子已經有20年了,公開案件資訊不會影響國家利益及國家安全。

  王錫鋅對此則持不同的觀點,他的意見是不公開。王錫鋅分析,從法律上説,要求公開資訊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而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行使的是司法權力,獲得的資訊屬於司法資訊。也就是説,當事人要求公開的資訊中,有的不屬於政府資訊。從政策角度來看,就算要求公開的資訊屬於政府資訊,有些執法資訊也未必可以公開,比如誰去查這個案子、誰去辦這個人,因為公開之後容易成為打擊報復的對象。

  3.錯案發生20年後是否還能申請賠償、追責

  陳永生表示,無罪的人被錯誤地拘留、逮捕或是執行有罪裁判,就屬於冤案、錯案。現行《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佈的,此案發生在1995年,儘管現在距離案發時間比較長,但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公佈之後,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時效問題。

  關於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問題,陳永生表示,此案已經過了20年,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還要調查核實,就算構成刑訊逼供罪也已過了5年追訴期限。所以,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可以追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這要由公安機關來決定。

  王錫鋅則稱,追責、問責及要求賠償,都存在時效的問題。在我國的法律中,公民不能對公安機關進行追責和問責。對行政工作人員追責,由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來處理。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追責都是受到追訴時效限制的。同樣,國家賠償也受時效限制,該案的當事人應該不能提出國家賠償。

  對話

  案子平反死就閉眼了

  京華時報:為什麼要打這場官司?

  陳家楊:最近幾年我在電視上看到那麼多冤案都平反了,就想著自己的案子什麼時候也能平反呢?想起在看守所裏被打得吐血,我整晚整晚地睡不著。這麼大年紀了,就想案子平反了,死了我也就閉眼了。

  京華時報:要求公開案件資訊的最終訴求是什麼?

  陳家楊:我不要求賠我多少錢,就想不明白為什麼他們認定是我殺的人,為什麼就不承認打我了?我根本不認識朱大國,也沒有見過他,怎麼就是我殺了他?案子辦錯了,他們怎麼也不説明白是怎麼辦錯的?我想讓辦錯案的人道歉,他們是不是也應該受到懲罰?

  京華時報:這起案件對家庭的影響有多大?

  陳家楊:出這事前,我家在村子裏開米麵加工廠,是村裏的首富,我家買了發電機給全村人供電。出事之後,加工廠關了,我和老伴沒了收入。我的身體越來越不好,因為被打落下了病根,總是吐血,看病花了不少錢。撿粉絲的小女兒在家裏呆著也總是哭,對我有愧疚。

  京華時報:你的案件被關注你怎麼想?

  陳家楊:都是家裏人幫著弄的,具體我也不知道。我看見電視上説我的事,我很高興能有人管我的事。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