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日淩晨,49歲的江西訪民趙習鳳(化名),在北京久敬莊信訪接濟服務中心遭工作人員曾某性侵。
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曾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
辯護人稱屬於強姦未遂
據法院查明,事發當晚,曾某在接濟中心內,使用暴力方法欲與被害人趙習鳳發生性關係。因趙習鳳反抗未能得逞。去年7月11日,豐台區檢察院以強姦罪提起公訴。
一審中,曾某未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但其辯護人認為,曾某屬於犯罪未遂,情節較輕。同時,“本案的發生除曾某自身原因外,相關工作人員將被害人安排在曾某房間,也是案件誘因之一”。
辯護人還提出,曾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曾某此次犯罪為初犯,也有其長期一人在外工作的因素。因此,提請法院對曾某判處拘役刑。
終審以強姦罪判處3年
一審法院認為,曾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鋻於由於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對其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鋻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對於辯護人提出曾某犯罪情節較輕和判處拘役刑的辯護意見,法院未採納。
2012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3年。
判決後,曾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中院終審認為,原審法院根據曾某犯罪情節做出的判決,量刑並無不當,故曾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成立。
原審做出的判決正確、量刑適當,駁回曾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 背景
兒子交通事故身亡未獲賠償
據媒體報道,2009年,趙習鳳的兒子在安徽蚌埠市固鎮縣遭遇交通事故,趙習鳳認為兒子在未被嚴格確認死亡的情況下,被殯儀館拉去冷凍,當地交警部門、衛生院和殯儀館應承擔責任。這一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援。
在另一起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人被判賠償18萬元,但一直未能得到執行。
趙習鳳稱,這兩次官司花的6萬元律師費,未能獲得賠償。為此,她很想狀告有關部門和個人,但她的家庭經濟狀況已經無法支援繼續打官司。於是,她選擇了長期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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