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助推訴源治理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為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效,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創新指引。在刑事案件辦理中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是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推動刑事檢察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的必然要求。
少捕慎訴慎押並不是不捕不訴不押,而是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少捕”要求慎用逮捕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依法降低犯罪嫌疑人羈押候審率;“慎訴”則要求強化對追訴必要性的審查,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起訴裁量權;“慎押”則需要辦案人員進一步強化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對確實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涉黑涉惡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不甚嚴重,但情節惡劣、拒不認罪的行為人體現當嚴則嚴,該捕即捕,依法追訴,從重打擊。
訴源治理要求對社會個體及相關組織産生的糾紛採取以預防和化解為目的的措施,促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潛在糾紛和已出現的糾紛得以有效化解。當前,檢察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導辦案人員轉變理念、提升辦案質效,達到強化訴源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
做優刑事檢察,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深入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最高檢《“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提出的明確要求,亦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審慎性要求,充分釋放檢察溫度與司法善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節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檢察工作對社會和諧穩定的促進作用。
當前,檢察機關綜合履行“四大檢察”職能,以少捕慎訴慎押、促進社會治理為抓手,通過加大刑事和解力度、明確輕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訴標準,化解矛盾,推動訴訟案件的有效分流,降低訴訟環節案件數量,實現了源頭控案。筆者認為,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交流機制。司法機關要結合各自職能和司法實踐,共同研學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摒棄“構罪即捕”“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確保案件審查、裁判的公平正義。組織業務骨幹開展退回補充偵查、不起訴評估核查專項調研,搜尋案件處理産生認識分歧的原因,對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中補充偵查效果不明顯、認識分歧較大,特別是公安機關提出復議復核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逐案核查,深入剖析,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爭取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審查判斷達成一致,避免同樣的問題再次出現。細化案件證據標準、取證要求,提出具有較強操作性的統一標準,消除分歧、統一認識,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明確的證據適用指引,確保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定期與相關部門交流會商,進一步規範部分刑事案件“情節輕微”的審查判斷標準,明確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和酌定考慮因素,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賠償諒解等多種途徑,落實好該不捕的不捕、該不訴的不訴,確保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落地落實。
二是完善制度規範。檢察機關發揮訴前引導作用,加大對法律適用爭議較大、關注度較高等類型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力度,明確補充偵查提綱,對補證後仍然達不到案件偵查終結標準的案件進行分析研判,嚴把證據關,為高效指控犯罪奠定堅實的證據基礎。
加大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工作力度,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對是否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存有爭議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公開聽取案件當事人、偵查機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多方意見,將辦案流程從臺下搬到臺上,防止案件因資訊不公開造成相關部門之間對證據審查判斷出現重大分歧,促使雙方相互諒解,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統一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法律適用的認識,增強案件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三是拓展監督機制。強化內部評查和考評機制。通過自查、交叉互查、復查等評查方式,從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等方面對相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品質評價,對訴訟程式、法律文書、事實認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問題予以預警,促進辦案品質提高。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通知被不起訴人所在單位或居住的社區派員參加,通過釋法説理、解惑釋疑,正確引導當事人合理訴求、依法維護各方權益,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意見書或檢察建議書,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