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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體系化監督保障涉案企業合規質效

2022-09-21 10:00:0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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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大中小微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合規考察方式。在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合規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結合小微企業的自身特點,在保證合規計劃制定、實施、驗收評估等基本環節的同時,通過簡化程式、降低合規成本、制定與大中型企業不同的監管標準等合規管理方式,激發小微企業做實合規的積極性。

  □涉案企業合規制度運作的關鍵是合規有效性。在監督內容上,應當保障全面性與專業性相結合,覆蓋合規計劃、考察期限、第三方組織履職情況、考察程式中止或終止等方面,做到關鍵節點和重要方面的全過程監督。

  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促進溯源治理,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當前,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不僅要監督合規計劃設計、合規程式執行以及合規實踐效果,也不能忽略對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下稱“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的監督。涉案企業合規能否規範有效開展,檢察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尤為重要。

  把好涉案企業合規啟動關。根據《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大中小微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合規考察方式。在合規程式啟動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的啟動權,這是涉案企業合規全流程法律監督的起點。在該階段,應注重審查三個方面:第一,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將是否“適用第三方機制”作為審查的內容,告知涉案企業和相關個人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第三方機制的程式選擇權。第二,對於涉案企業自願認罪認罰、自願適用第三方機制的,應當實質性開展社會調查工作,通過實地走訪、調取材料、大數據研判等方式,著重審查涉案企業資質,主要圍繞企業經營狀況、企業合規程度和合規可能性等問題進行評估,在增強司法辦案親歷性基礎上作出準確判斷。第三,保障機制啟動的“申請權”,除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外,涉案企業、個人及相關適格主體,有權申請適用第三方機制。檢察機關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及時開展社會調查工作,著重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對於未通過審查或社會調查的,應及時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結果和理由,做好釋法説理工作。此外,《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針對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小微企業合規,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對其提交的合規計劃和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對於此類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合規案件的監督,主要聚焦于“適格性審查”,除應當滿足自願認罪認罰、自願適用合規流程和能夠正常經營等條件外,還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較小;涉案企業、個人是否係初犯、偶犯;涉案企業是否接受或承諾接受處罰以及其他應當綜合考量的因素。正如最高檢發佈的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第三批)中“江蘇F公司、嚴某某、王某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所指出的:在此類未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合規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結合小微企業的自身特點,在保證合規計劃制定、實施、驗收評估等基本環節的同時,通過簡化程式、降低合規成本、制定與大中型企業不同的監管標準等合規管理方式,激發小微企業做實合規的積極性。

  把好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組織的監督關。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的主要考察手段是第三方組織的考察。對於合規組織的監督,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及巡迴檢察小組負有監督職責,檢察機關作為成員負有相應監督責任。在對第三方組織監督方面,檢察機關對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抽取或指定的第三方組織成員名單具有備案審查職責,重點圍繞是否存在回避、弄虛作假或受過相關處分可能影響考察公正性等情形。第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根據檢察機關的商請,遵循“一案一選”的原則,根據執行合規計劃對專業能力的具體要求,從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隨機抽選三名以上奇數專業人員,作為第三方專業人員全程參與合規計劃的執行與評估。第二,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將抽選的專業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並同時報送負責辦理案件的檢察機關備案。第三,檢察機關發現,或經涉案企業、社會第三方異議,第三方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應移交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調查核實,重新抽選專業人員:抽選的人員在兩年內與被監督評估企業有過聘任、委託、合作關係,或與被監督評估企業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係應當回避的;被監督評估企業或社會第三方對抽選人員提出書面異議並有合理理由;存在其他可能影響監督結果客觀、公平、公正的情形。

  把好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審查的監督關。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關鍵是合規有效性。在監督內容上,應當保障全面性與專業性相結合,覆蓋合規計劃、考察期限、第三方組織履職情況、考察程式中止或終止等方面,做到關鍵節點和重要方面的全過程監督。其中,應對合規計劃、評估標準和審查方法方面進行重點監督。

  在合規計劃檢察監督上,根據《〈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規定,第三方組織應當就合規計劃向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合規計劃是由涉案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其自身的經營管理模式、規章制度等設立的一套風險防範機制。有效的合規計劃至少包含合規政策、合規組織、合規預防、合規識別、合規應對等基本要素,根據企業規模和專項合規領域的不同,各要素的建設方式和繁簡程度可以有所區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要注重審查合規的系統性架構和個別化措施,杜絕“所有”的綜合合規計劃。合規計劃應與涉案領域直接相關,針對特定合規風險,綜合企業個體情形制定專項合規計劃,具備“防止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的效果。對合規計劃的監督還應該包含對合規計劃出具方,即提供企業合規服務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進行監督,對於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糾正,避免第三方組織異化為涉案企業“利益代言人”。

  在合規評估標準方面,可從考察類型和考察因素兩方面進行立體構建。考察類型方面,應以涉案企業風險整改防控為重點,以“行業”為分類設定尺規,結合行業特點、相關行業法律法規、行業法律風險點和行業自有評估指標,制定符合涉案企業所屬行業實際的評估指標體系。考察因素方面,每個企業適用行業標準時,應當有權重調節,而不宜刻板追求標準“靜態統一”,具體評估指標的權重可以根據涉案企業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行業特點以及涉罪行為等因素設置,並適當提高合規管理的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重要崗位等方面指標的權重。

  在審查方法方面,除充分考慮企業糾錯態度、速度和力度等“門檻”指標合格等基礎情況外,還須進行以下方面審查:一是對涉案企業風險的有效識別、控制,涉案企業應當根據涉案原因搜尋業務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企業治理漏洞,進而分析出企業運作機制的深層問題。二是合規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應當區別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建立符合企業情況的合規組織。三是合規管理制度機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企業專項合規政策和員工手冊,內容應明確每一業務活動的風險點,提升可操作性。同時,企業合規人財物保障已形成可分辨的通道,保障合規組織的履職獨立性和資源充沛性。四是監測、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及合規績效評價機制的正常運作,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相應機制並保障有效運作。五是企業應進行定期合規培訓,根據培訓的次數、內容、範圍及相關記錄進行衡量,採用訪談、問卷等方式綜合認定培訓效果。

  把好企業合規評估結果運用的監督關。檢察機關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進程中對企業合規計劃、書面報告、第三方組織考察報告等要進行嚴格審查,做好引導和監督。之後,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可運用聽證方式對考察結果進行公開審查。聽證參與人員方面,除涉案企業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以外,還可邀請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人民監督員等,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也要通知被害人參加。聽證過程方面,應主要圍繞合規考察必要性、合規考察人員合法性、企業整改情況和評估意見進行聽證,聽證結果應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參考。處理結果方面,對於涉案企業進行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涉案企業採取有效合規計劃,但依據法律或綜合案件情況應當提起公訴的,應依法提起公訴,並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對於涉案企業經合規考察,認為沒有實現合規計劃目標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作者單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