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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滿一年 典型案例大盤點

2022-01-27 09:09: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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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實施滿一年 典型案例大盤點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本月,民法典已滿週年,本版特邀四所法院五位法官盤點這一年來依照民法典宣判的典型案例。

  五種遺囑形式已不足 列印遺囑如何寫才有效

  【案情回顧】

  韓先生作為家中的小兒子,在父親年老多病時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顧父親。韓父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韓先生一人繼承。但是由於這份遺囑的內容為電腦列印而成,一審法院認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認定遺囑無效,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將韓父的遺産在眾多子女中進行分割,韓先生僅分得24%的份額。韓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中發現,該遺囑根據被繼承人的要求列印而成,在被繼承人簽訂遺囑時有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全文僅有一頁,被繼承人及兩名見證每人平均簽字捺印,落款處註明日期,並有錄影予以佐證。合議庭認為,韓先生提交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關於列印遺囑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於是,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改判,遵照列印遺囑的內容對遺産進行處理,判決訴爭房屋由韓先生一人繼承。

  【法官解讀】

  本案一審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是198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我國的繼承法由於施行時間較早,僅規定了5種遺囑形式,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公證遺囑,當時列印機等設備尚未普及,所以並未就列印遺囑作出單獨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電腦、列印機等物品已經是觸手可及的設備,而且電腦書寫、列印機列印更加快捷、方便,所以列印遺囑正越來越多地被呈現在法庭之上,其形式、效力成為爭議的焦點。

  此次民法典新設了有關列印遺囑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定紛止爭,明確了裁判標準。

  關於列印遺囑的理解與適用,我們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由於列印遺囑使用的是電腦字庫中的字體,不同於傳統的手寫體,無法體現書寫筆跡的一致性,為了保證列印遺囑的內容不至於被他人偽造、篡改,所以如果遺囑在列印出來後不止一頁,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二,列印遺囑訂立時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列印遺囑容易被偽造,而且簽名的字數較少,容易被模倣,因此本條規定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以達到相互監督的效果。

  第三,應當注意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也就是説,無論是何時訂立的列印遺囑,只要在遺産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列印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遺産已經處理完畢,那麼即便當時沒有認可列印遺囑的效力,或者當時認可了遺囑的效力,也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如此,既彰顯了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於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

  文/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 屠育

  無償搭乘親友出事故 依法減輕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小凡與小胡係同鄉。在一次電話閒聊中,小凡得知小胡要回老家但沒買到票,熱情的小凡邀請小胡免費搭乘其車輛回家。由於路途較遠且小凡對路況不熟,在經過一個交叉路口時,小凡沒有按照規定讓行,以致與小閻駕駛的車輛相撞,事故造成小胡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凡負事故主要責任,小閻負事故次要責任,小胡無責任。關於賠償問題,三人各執一詞。無奈之下,小胡將小凡、小閻及小閻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小凡收到法院傳票感覺很委屈,認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也同時認為如果沒讓小胡搭車就沒有這麼多事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本起事故中,小凡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需承擔交強險承保範圍外的賠償責任的70%。但考慮到小凡係無償搭乘小胡,事發時小凡除“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外不存在其他不當行為,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認定小凡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依法酌情減輕小凡的賠償責任,認定小凡在原本需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酌定減輕10%,即小凡在交強險範圍之外需對小胡的各項損失承擔63%的責任。對小凡“好意同乘”的行為表示肯定,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綜上,依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判令小閻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小胡各項損失近6萬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小胡各項損失13萬餘元,小凡賠償小胡各項損失28萬餘元。

  【法官解讀】

  無償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社會成員之間互相幫助、助人為樂的情誼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後,提供搭乘一方往往自己也受傷、車輛還受損,在此情況下若還需全額賠償搭乘人的損失,則不僅違反公平和善良風俗原則,也與法律追求的社會效果不符。因而民法典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無償搭乘”的法律規則,明確規定“應當減輕”提供搭乘一方的賠償責任,為公眾提供行為指引,以增進社會成員之間的互信,形成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在要求的社會風氣。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減輕提供搭乘一方的賠償責任:一、搭乘人在獲得提供搭乘一方允許後無償搭乘非營運機動車;二、發生了屬於提供搭乘一方責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三、提供搭乘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提供搭乘一方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提供搭乘一方因重大過失(例如毒駕、醉駕等)引發交通事故的,提供搭乘一方雖無損害搭乘人的意圖,但其行為違背了對搭乘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對自己及搭乘人的生命安全極端漠視,故不應減輕其民事責任。

  對於無償搭乘,法官作出如下提示:一、無償搭乘行為雖能減輕提供搭乘一方賠償責任,但提供搭乘一方在幫助他人的同時始終要將遵守交通規則放在首位,確保謹慎駕駛,注意行車安全,如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二、搭乘人須提高安全意識,承擔謹慎注意義務,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並檢查駕駛員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及是否處於適駕狀態。

  文/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何嬌

  自願參加體育活動 意外受傷誰擔責

  【案情回顧】

  74歲的宋先生和50歲的周先生都是羽毛球業餘愛好者,結伴參加羽毛球比賽五年有餘。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先生、周先生及四位球友在北京市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3對3比賽。運動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擊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事發後,宋先生至醫院就診並進行手術治療,術後5周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同年,宋先生提起身體權糾紛訴訟,認為周先生明知其年齡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選擇大力扣球,導致其受傷,存在重大過失,要求周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8000余元。周先生則認為,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羽毛球業餘愛好者,應當能夠預見羽毛球運動的潛在風險,但仍自願參加運動,就意味著其接受該危險、自願承擔風險和相應損害後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先生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而其仍自願參加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周先生對宋先生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周先生是在宋先生將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場地後迅速移動並殺球進攻,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其次,周先生係羽毛球業餘愛好者、未經專業訓練,不具備精準控制落球點的能力,且殺球進攻係羽毛球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據此,依照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規定,駁回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

  隨著我國文化體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文體活動的種類和參與者逐漸增多,活動過程中産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也隨之增多。民法典頒布前,由於針對此類糾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官本著救濟受害人的角度,可能會判決被告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補償,但這樣的結果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也會讓文體愛好者們對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望而生畏,擔心動輒得咎。

  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平等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參加者的行為自由,合理界定損害發生時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民法典正式確立了“自甘冒險”規則,明確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眾所週知,不同於一般的生活領域,競技體育運動的目的即為爭勝,運動員力求在比賽規則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給對方製造不便或障礙,故而此類運動具有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特點。同時,高度緊張、刺激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于運動,很難要求其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對參賽者強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義務也會導致其瞻前顧後,使得比賽的精彩性、競技性大打折扣,甚至無法正常開展。因此,在籃球、排球、羽毛球等具有一定人身對抗性、危險性的文體活動中,只有其他參加者對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違反體育道德、規則等重大過失時,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這一規則也要求參加者,在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要量力而行,對自身的體能、技能、適應力等有正確的認知,對活動規則、潛在風險和可能産生的損害有充分的了解和預判,做好相應的防護、遵守活動規則,不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其他參加者的權益。

  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郭天天

  遊戲“外挂腳本”被封號 玩家起訴遊戲公司被駁回

  【案情回顧】

  馬某係某知名網遊多年註冊玩家,在該遊戲中傾注了大量時間、金錢、精力。2021年4月,該網遊的國內代理公司X公司以馬某違規使用非法腳本為由對其永久封禁遊戲賬號且不予任何退賠。馬某以網路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X公司及其關聯Q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公司賠償馬某遊戲賬號等值金額10000元。

  庭審中二被告提交了後臺數據以證明原告遊戲行為顯著異常,不完全舉例如下: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原告連續82小時不間斷遊戲。2021年1月4日到1月10日、1月12日到1月20日,均幾乎連續7日或9日不間斷,中間僅有少量暫停。2021年2月12日到 2月15日,存在超過連續77小時不間斷遊戲的行為。

  二被告另提交了對玩家操作時在每一局遊戲中的行駛距離的分析結果,數據顯示:原告淩晨2點到8點的行駛距離平均值明顯低於其他時間,最大值也明顯低於其他時間,總體方差小于其餘時間——由於腳本遊戲的行為是按照程式固有邏輯執行的,所以其每局行駛距離的變化幅度小,這一點可以在總體方差體現。而腳本遊戲的操作沒有正常玩家頻繁,更不會像正常玩家一樣有頻繁的“轉場”“繞後”“撤退”等顯著增加行駛距離的行為,所以其平均行駛距離、最大行駛距離也會與正常遊戲有明顯差異。

  法院認為二被告抗辯理由成立,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法官解讀】

  這是一個網路服務合同糾紛,首先要查看涉案網路服務合同關於“封號”措施約定是否合法有效。上述協議係二被告于網站頁面事先安置,遊戲用戶在接受原K網站數據繼承時,必須選擇同意才能繼續使用賬號,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所以法院重點審查了涉及用戶重要權利的相關條款。

  本案中,二被告一是已在封號前盡到了充分提示義務,封號措施的條文表述清晰明確,不致用戶理解偏差,且封號前多次公告;二是個別用戶如果大量使用腳本,一方面將獲得對局後的獎勵,對其他玩家不公平,另一方面將大大降低“真人對戰”遊戲模式的樂趣,破壞其他玩家遊戲體驗和整體遊戲環境,有損涉案遊戲的商業價值和美評度,所以被告對腳本行為進行處罰是合理且必要的;三是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破壞公平交易的行為施以必要約束,對維護整個網路遊戲領域的良好秩序也非常必要。

  同時,從後臺數據看,原告晝夜連續長時間遊戲、時間曲線嚴重不符合人類“生理規律”,遊戲運作規律更近似于由自動化腳本執行完成。被告證據更具有“高度蓋然性”,在原告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支援被告抗辯。

  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新時代公民的道德素質要求,貫穿整個民事交易活動的始終,也包括每個個體在網路上的活動。在涉案遊戲公眾號公佈封號措施的文章下,評論區內贊成擁護的遊戲用戶居多,也從側面反映出廣大網民的價值取捨,從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被告的封號行為屬於對於不誠信行為所給予的必要且合理懲戒,故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請。

  文/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 封瑜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配偶可申請撤銷婚姻

  【案情回顧】

  李某(男)與張某(女)于2020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一個月,李某告知張某,其婚前患有梅毒,但向張某進行了隱瞞。李某2020年5月、9月檢測報告顯示其快速梅毒血清仍呈陽性,截止法庭辯論終結仍未治愈,醫生並告知該疾病可能對生育後代造成一定影響。張某故此以李某隱瞞婚前重大疾病申請撤銷婚姻關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法院認為,締結婚姻關係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民法典確認了夫妻之間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義務,對該義務的不履行,可能導致另一方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並不真實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銷婚姻的權利。就此,法院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自己知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一方面應如實告知疾病類型,同時也應考慮患病程度,如果未及時告知疾病發展程度,足以影響另一方作出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同樣視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民法典未對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實踐中,如果一種疾病足以影響另一方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對婚後雙方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通常可確認為重大疾病。參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類型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視為符合該條規定的重大疾病,像本案中的梅毒,就屬於指定傳染病類型,就其他疾病的認定,通常根據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一年期間即除斥期間。其中,“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推定,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可以推斷行為人應當知道該事實。如超出上述期間未及時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婚姻關係將處於有效的效力狀態,當事人只能通過離婚終止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撤銷婚姻與離婚有著顯著區別,兩者在婚姻效力狀態、法律後果方面均存在不同,撤銷婚姻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係定性為同居關係,實際處於“未婚”狀態。而離婚係以有效婚姻為前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而解除婚姻關係。該條款並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另一方因對可撤銷事由不知情,以為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並基於這種信任在婚姻關係中付出,無論在精神上還是經濟上都會遭受損害,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付瑞潔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