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表情符號含義有待規範
網路表情符號含義有待規範
□ 豐 收
日常生活中,大家網路聊天會廣泛使用表情符號,但你發的每一個表情,也可能成為“呈堂證供”。近日,有媒體注意到,表情符號已經登上多地法院判決書,成為案件在判罰或定性時的一個輔助證據。不過,鋻於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路表情的含義,也成為網路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近些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日常溝通聊天、轉賬交易,多線上上完成,所以,電子證據順理成章成為“呈堂證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也明確支援多種網上資訊為電子證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發的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就明確了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網路上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2020年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登錄日誌等,均被列入屬於證據的電子數據,這都是與時俱進的體現。因為有不斷完善的制度支援,越來越多的電子證據,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網路表情符號作為一種常用網路語言也登上了多地法院的判決書。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判決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號發送微笑等表情符號用於報賬。”由此可見,網路表情符號的確會在一些民事或刑事案中成為“呈堂證供”。
不過,由於一些網路表情符號的含義存在模糊性,容易導致不同當事人對同一表情符號作出不同的理解。比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和表達出的加租意願,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在出租方看來,這個表情符號意味著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理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如何審理這類表情符號案件,無疑是一種挑戰。
面對網路表情符號呈現“證據化”的趨勢,筆者以為,要想避免這類電子證據産生歧義,影響公正判決,既需要社交媒體運營方對每種網路表情符號進行相對統一、明確的定義,也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電子證據的內容——把網路表情符號單獨列入電子證據中,同時就每種網路表情符號的含義同運營方達成一致意見。這樣一來,不僅能指導網友準確使用網路表情符號,避免産生糾紛和歧義,也有助於司法機關公正審理涉及網路表情符號的案件。
當然,由於網路表情符號也在不斷創新和豐富中,很難一下全部納入制度規範,這就需要推出新網路表情符號的網路平臺,準確標明每一種表情符號含義,以減少錯誤使用、不同理解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同時,司法機關也要結合相關證據、前後語境,與網路表情符號形成完整證據鏈,以實現公正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