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林姓女主管,兩年前藉職務之便,“安排”讀大學的兒子到市府暑期工讀,一個半月領2萬多元(新台幣,下同),遭檢舉違反“陽光法案”,市府將她記過、降調非主管職務,“廉政署”認定她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罰鍰100萬元。
為什麼判這麼重?法界人士指出,林姓女官員是九職等主管,依法得申報財産,“陽光法案”對這類掌握權力的官員採高標準,即使林姓女主管未關説,兒子憑本事,“合法”進入與母親職掌事項有關的單位工作,母親仍觸犯“陽光法案”,且“廉政署”審議委員會裁罰的起跳價是100萬元,最重可罰500萬元;要求公務員警惕。
“二年了,我的心還在痛,不敢給兒子知道。”林女説,當初問過同事,暑期工讀不是臨時人員,沒有圖利的問題。加上兒子喜歡狗,暑假有機會到動檢所工讀也不錯,沒想到一時疏忽被調職、罰鍰。去年底她已向“行政院”訴願。
市政府政風處及調查局南機站調查,勞工局2010年7月辦理暑期工讀導航計劃,招募450名工讀生,時間一個半月,時薪100元,每天工作8小時,由市府相關單位提供工讀機會,並聯合遴選。
林女服務的單位向勞工局提出30個職缺,並由林女擔任主管的科室負責幕僚作業,簽辦指派面試人員、整理成績及錄取名冊。林女的兒子獲正取後,林女被檢舉假借職權,通過動物衛生檢驗所要求面試官員進用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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