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免費音樂”,法治社會的常態

時間:2012-10-29 13:43   來源:人民網

  想聽歌了怎麼辦?對於很多人來説,出門買碟的年代早就已經過去了。他們只要上網點幾下滑鼠,一分錢不用花,音樂立刻就躺在硬碟或者手機裏了。不過,這個免費音樂的黃金時代恐怕就要過去了。近日業內有消息稱,今年底或明年初,包括華納在內的幾大國際唱片公司將聯合國內的酷狗、酷我、百度、QQ音樂等多個音樂服務網站,嘗試採取音樂下載收費包月制度(10月28日中國廣播網)。

  這是一個“音樂免費”的時代,許多人享受並陶醉於這樣一個時代。無需買CD,無需買MV光碟,甚至連十幾年前的磁帶也不用買,只要登錄到MP3資源網址,輕輕一點,音樂就會下載下來。只要你的硬碟足夠大,免費的音樂就會滾滾而來。可以説,音樂在網路上的自由共用,給全中國喜歡音樂的人提供了一段很長時間的“饕餮盛宴”。我們這些聽眾應該要感謝一下這個免費的時代。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音樂免費”的時代就要結束了。這是一個好消息,還是一個壞消息?

  筆者非常喜歡聽音樂。無論是手機裏,還是車載MP3里,都下載了大量流行歌曲,而且也是時常對之更新。就我個人而言,我會因為“音樂免費”時代的結束而感覺到不爽,很有可能我會經常性地給朋友同事抱怨幾句。可是,這畢竟是一個智慧財産權應該受到尊重的時代。音樂作品作為這個時代最流行的知識與藝術形式,應該受到合理的保護。如其不然,我國的音樂人和音樂産業便不會有真正的尊嚴。終結“免費音樂”時代,是保護智慧財産權的需要,是大勢所趨。即使我們有些不情願,但也應該在這個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時代裏遵守應該遵守的法則。

  結束“音樂免費”時代,也是我們進行的一次補課。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音樂製品在網路上的保護並非無法可依。2001年出臺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此外,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記得在今年4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有幾條規定引起了以高曉松為代表的音樂人的集體反對。包括第四十六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也包括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製片者許可。”草案內容一經公開,許多音樂人自嘆“低人一等”。當然,這也僅僅是公共徵求意見的草案。具體內容還需要人大審議通過。通過這場意見交鋒,我們發現,我國音樂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已經形成。

  免費固然給公眾和網民提供了莫大的實惠和方便,但是,音樂版權必須要受到保護。這不僅僅是文明社會、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音樂行業利益的需要。雖然我們可以責怪當下我國音樂的發展情況並不好,音樂的品質參差不齊,但是,只要是作品,就應該受到保護——這應該是法治社會下的常識和常態。

  當然了,終結網路音樂的自由,還需要提防“壟斷”:一者,價格要實惠,要合理,物價部門應當對包月下載的價格給予有效監督;二者,唱片公司和國內的幾家音樂網站如酷狗、酷我、百度、QQ音樂等多個音樂服務網站也容易形成“漲價聯盟”,這也是需要提前預防的問題。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