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説已久的廣電總局“限娛令”終於在近日正式下發,“限娛令”的核心內容是:各衛視頻道在晚上7:30至10:00的黃金時間,每週娛樂節目不能超過兩檔;全國衛視選秀節目一年加起來總量不超過10檔,類型不得重復;各衛視頻道必須設一檔道德類欄目;減少臺灣藝人內地上節目的數量,加強審批控制。廣電總局要求各電視臺必須在明年1月1日之前落實這些規定,據悉,各大衛視已經在積極調整節目以適應“限娛令”。(詳見今日本報第7版)
近年來,娛樂節目在電視節目中所佔的比重呈不斷增長之勢,這並不奇怪:一方面,老百姓的生活水準越來越高,人們有了錢、有了閒,自然熱衷於娛樂,把生活打扮得豐富多彩。另一方面,生活和工作節奏越來越快,人們的精神壓力需要及時解壓、釋放,娛樂節目正好可堪此任。
從以上角度看,娛樂節目顯然不是洪水猛獸,電視娛樂節目增長既有其必然性。當然,也要防止一些惡俗化、低級趣味的娛樂節目充斥電視熒屏。不過,“限娛令”的用意顯然不在於此,而是壓縮娛樂節目。作為一名電視觀眾,我對這樣的“限娛令”有話要説。
“限娛令”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除了婚戀類、情感類節目,競技類(如《智勇大衝關》)、益智類(如《開心辭典》)節目也在限制之列。這些節目也許帶有娛樂色彩,但其生活色彩、教育色彩更為濃厚,尤其像央視的《開心辭典》,它傳播了科學文化知識,雖然形式上有點娛樂意味,但也只是為了“寓教于樂”,因而受到許多電視觀眾的喜愛。即使是婚戀、情感類節目,很多也是積極向上的,觀眾通過節目感悟婚姻、愛情、家庭、生活的真諦,這些沒有什麼不好的。“新聞立臺”的原則沒有錯,但總不能要求每個觀眾成天只看新聞吧。
每個觀眾的欣賞口味不一樣,我本人喜歡看新聞類節目,不太喜歡看娛樂節目,但我並不反對別人喜歡看,這是他們的正當權利。電視節目説到底是為觀眾服務的,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觀眾提供喜聞樂見的電視節目,這是電視臺的責任,也是真正的“立臺之本”。沒有什麼比觀眾的正當需求更重要,更值得尊重和滿足。
電視臺要追求經濟效益,就得提高收視率;要提高收視率,就得努力把節目辦得好,讓老百姓喜歡看。在某種意義上,電視臺的需求與觀眾的需求是一致的,電視臺處於市場競爭的第一線,最知道觀眾需要什麼,他們不得不提高節目品質,將觀眾視為“上帝”,不得不履行“服務於民”的宗旨。從這個角度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電視臺怎樣辦節目、播節目,包括娛樂節目在什麼時候播、播多少次,不必小題大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