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霍高速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發佈最新消息:鋻於目前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尚在進行,事發地政府已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金按照同一個標準先行墊付。此前有媒體援引死者家屬的話稱:有現場工作人員告訴死者家屬,城市戶口能賠40多萬元,農村戶口的最多賠18萬元。(2月4日 大河網)
災難賠償是災難發生後的一種社會救濟。在災難面前,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災難中,個體會輕易地毀滅;在災難後,困頓會持續地存在。因此,必須給那些不幸遇難者的家屬以賠償,這種賠償可以讓他們的生活改善一些,這種賠償也是悲傷之後的一點撫慰。
也就是説,賠償的根本目的和現實作用是雙重的:在物質層面上,要讓遇難者家屬可以體面地活下去,不會因為災難而陷入無助的深淵;在精神層面上,要讓遇難者家屬可以感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懷,讓他們知道,在風險發生時,他們並不孤立、無助。
但很多時候,災難賠償卻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在公眾眼中,有些賠償的方式值得商榷,比如,從速原則。為了快速完成賠償事宜,賠償部門制定了獎勵原則——先簽署賠償協議的,可以多拿賠償;後簽署賠償協議的,賠償金就會減少。再比如,同命不同價原則。雖然生命都是平等而寶貴的,但在具體賠償時,不同身份的人賠償金不同,城鎮人口的賠償金遠超過農村人口。現實中的戶籍和身份差異,在賠償金上依然體現得清晰。
從速原則似乎是為了顧全大局,減少影響。但是這個原則忽視了基本的一點,那就是大局應該包含個體,影響應該建立在訴求得到滿足的基礎上。所以,在災難賠償時經濟杠桿應該慎用,它通常會給人一種變相要挾的感覺,也通常給人以傷口撒鹽之痛——那些遇難者的家屬剛剛遭遇傷痛,又要被迫簽署賠償協議,他們的內心會是怎樣的感受?
同命不同價的原則更是爭議已久。儘管人人生而平等早已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但遺憾的是,在現實的賠償中,通常是人人不平等的。如果説,這樣的規定在城市化進程之前還有一定的合理性,那時城鄉之間差距明顯,城鄉生活成本也不同,因此出於現實考慮,給予不同身份者不同賠償還算有道理。那麼,在城市化進程這麼多年之後,在城鄉人員流動如此頻繁之時,再以身份和戶籍區分賠償金則有些過時。
一來,人們所能創造的價值越來越趨同,那些農村戶籍者也可能在城鄉流動之中創造更大的價值;二來,人們的生活成本也越來越趨同,當人員流動變得頻繁,當農村孩子可能在城市生活時,他們需要的成本並不少。既然現實已經改變,而在價值層面上,人人本該平等,那麼在賠償上再區分出個三六九等顯然已經過時。
令人欣慰的是,義昌大橋坍塌事故所有死者將按相同標準賠償。這種積極的做法是對同命同價的直接實踐,是對人人生而平等的現實詮釋。如果一種價值和理念在現實中總也無法落地,那麼這種價值和理念是不可能真正走進人心的。從這個角度看,義昌大橋坍塌事故賠償方案將成為一個標誌,它傳遞出的消息是,同命同價不需要再爭論了。這就是一個共識,就是一個必須。不應在人的生命面前摻雜太多無關因素。
災難賠償是一件困難事。一方面,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又要強調效率;另一方面,既要補償到位,又要防止有人借機鬧事。因此,一些方法和策略出現在賠償中。但無論怎樣,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是:體面而溫暖。災難賠償不能雪上加霜,不能製造不公,不能成為災難之後的二次傷害。只有做到了體面而溫暖,災難賠償才是人們應對風險時的安慰。這種安慰不會減少風險和災難,但是會讓人有面對災難和風險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