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4日,19歲的男孩路斌在得知自己高考成績的當天,被江蘇溧水縣國稅局幹部甘培宏開車撞死。在受審時,甘培宏稱,自己吃飯時酒並沒有喝下去,全吐出來了,不算酒駕。甘培宏表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家屬52萬餘元,請求法院輕判。(8月3日《新京報》)
與其説這是對酒駕法則的強詞奪理,不如説是對生命無價的無知無畏。
權力對權益與生命的囂張,“吐了不算酒駕”不過是版本之一。往前看,6月份,媒體密集報道過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神奇故事: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
再往前,是2011年的貴州畢節,阿市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老師周琴稱,酒醉後的她,被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姦,受害者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阿市鄉派出所教導員鐘顯聰竟然説:“戴避孕套不算強姦”,勸其私了。
既然“駕駛距離不遠”可以成為酒駕免責的理由,既然“戴避孕套不算強姦”也可以成為權力者冠冕堂皇的藉口,那麼,“吐了不算酒駕”之毫不臉紅的誑語有何稀奇的呢?但問題是,明知酒駕標準板上釘釘,何以還會如此語不驚人死不休?
背後的道理無非三個:一是隨著刑事和解的落實,很多人將之與“花錢買刑”等同起來,以為民事賠償到位了,刑事處罰就一定能無限減免;二是在酒駕入刑之後,儘管各地維持了對酒駕打壓的高壓態勢,然而在實際處罰中,仍有不少罰單充滿著詭異的“彈性自由”。
更重要的是,在人命關天的事實面前,肇事者缺乏對生命起碼的尊重與敬畏。一條命,幾多銀?這些年,我們在生命賠償等人性制度上有所進步,譬如逐步化解同命不同價的尷尬,譬如在北京暴雨後不吝公佈罹難者名單——然而,營造一種契合公共社會的生命至上理念,制度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在某些人眼裏,“人命有價”、“人命有別”,因此,貨幣化的思維才會在生命權益上肆意氾濫。撞一個人如何?權力者撞一個人又如何?
在年輕的生命消逝面前,肇事者能説出“吐了不算酒駕”之語,這已經不僅是什麼司法問題、權力問題,而更直指社會對生命價值的認同與度量。一個社會,法制化再健全、體制再完美,如果捍衛不了敬畏生命的底線,秩序不過是冰冷的機器。
“吐了不算酒駕”,可是,撞死可以不算死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