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嚴懲醉駕一樣整治飆車

時間:2012-06-07 12:43   來源:工人日報

  深圳“526”交通事故引起社會各界對飆車現象的高度關注。據新華社6月6日報道,從目前至年底,深圳交警部門將開展嚴厲打擊飆車行動,並公佈了相關具體措施。其中,突破性地列出飆車認定情形和“危險駕駛罪”入罪具體條件成為亮點。

  根據深圳市列出的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飆車:一是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覆並線、頻繁穿插的;二是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三是在高速公路上時速超過180公里、城市快速路上時速超過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時速超過100公里的;四是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此外,深圳市交警部門還規定了飲酒後駕駛、無證駕駛、遮擋號牌駕駛等6種可認定為“情節惡劣”的飆車行為。

  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修訂後的《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後出臺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醉駕、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但是在交警具體執法上,一直面臨如何具體化“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的法理難題。

  飆車與醉駕同時以危險駕駛的罪名入刑。但是,醉駕入刑與飆車入刑的落實程度可謂涇渭分明。去年,全國酒駕事故和死亡人數分別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但飆車入刑後似乎沒有引起媒體和公眾的足夠關注,至今鮮有飆車入刑的案例,飆車在不少城市仍時有發生,治理效果不容樂觀。

  醉駕入刑之所以得到嚴格的執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醉駕罪與非罪的量化標準非常明確,便於執行和操作。而《刑法修正案(八)》對飆車入刑的規定則比較模糊。不但要滿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條件,而且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被視為犯罪。至於何謂“情節惡劣”,刑法並沒有予以明確,也沒有配套的司法解釋釋疑。此次深圳警方雖有界定,也只能適用於深圳一地。

  實際上,飆車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並不在醉駕之下。

  一方面,建議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展開像打擊酒駕醉駕一樣的集中整治飆車行動,並使整治行動常態化。另一方面,建議最高法院儘快出臺有關飆車入刑的司法解釋,對飆車的罪與非罪作出具體界定,對“情節惡劣”給出明確標準。

  一年前的“飆車入刑”還要多久才能落地執行?對飆車現象的漠視和放縱,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就是對公共安全、公眾生命的一種不負責。但願有關部門能夠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儘快討論相關問題,部署具體措施,震懾那些為了追求速度的快感而罔顧他人的飆車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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