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醉酒駕駛”被定為犯罪引起各方關注。有代表建議修正案草案應減少醉駕限定條件,同時應加重對醉酒駕駛肇事特別是致人傷亡的懲罰力度。代表建議應刪“情節惡劣”表述,並且醉駕肇事應數罪並罰。(《京華時報》8月26日)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喬傳秀委員建議,應刪除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於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於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
我除了贊同喬委員的論述外,還認為“情節惡劣”很難量化。無法量化的模糊概念,容易給控辯雙方帶來極大的爭論空間,最終法律走不到“以理服人”的境界。同時也給量刑者帶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會給法律尺度的同一性帶來扭曲和破壞,更給可能的尋租腐敗念頭留下非常恐怖的活動空間。法律條文的權威,需要精當準確的可操作性,忌諱模糊性。
周光權委員擔心,先前成都醉酒駕駛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緩,現在規定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後對醉駕者反而輕判。這個擔心非常有道理。其實,曾經判決的幾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張金柱在內,都絲毫沒有冤情。所以酒駕飚車不能死扣“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必須給出“危險駕駛罪”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質轉化的邊界條件。
有一種思維方法經常表現出可愛的糊塗:酒駕飚車入罪受刑就能讓酒駕飚車行為消失嗎?其實,天上沒有萬能的神仙,地上沒有萬能的妙策。法律的高揚,道德的伸張,不過是讓世界不要更糟糕下去。如果任由酒駕飚車肆意橫行而不入罪,可以想像,城市裏很難找到安全的角落;如果如果酒駕飚車入罪能夠使之有所收斂則何樂不為?同理,故意殺人者入罪並適用死刑,還是有人故意殺人;設想如果故意殺人不用死刑甚至不入罪,那麼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還能找到安全的角落?
我認為,酒駕飚車者不僅要承受從“危險駕駛罪”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威懾,同時還應當承受鉅額的經濟代價,發生危害他人結果的,無償賠償他人經濟損失和精神補償;即使沒有發生危害他人結果的,也應當給予罰款,所罰款項設立專項基金,用於救濟難以得到足額補償的此類受害者。黨紀政風要成為珍惜生命杜絕酒駕飚車的良好風範,公務員酒駕者應當被開除公職。嫖娼是“紅線”,酒駕也該是“紅線”。(柏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