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
醉駕入刑,酒後等危險駕駛得以遏制。但新法實施一年多來,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酒駕和醉駕違法行為,甚至不時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比如昨日有報道説,“陜西女子醉駕車輛衝上人行道致4死7傷”;又如,我省第一例醉駕入刑的縣級市瑞安市,一年共有331名醉酒駕駛員被判刑。可見醉駕行為似有反彈趨勢,因此保持對危險駕駛的高壓態勢、加大其違法成本是必須的。
遺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實施新法時,時常發生跑偏現象,尤其是在追究官員富豪醉駕時法律走樣。如果“開得不遠”真成為深圳官員醉駕免刑責的理由,那法院的這個“自由裁量”恐怕會讓“醉駕入刑”處於尷尬境地,更可能會是一次醉駕判案的“惡例”開端。
酒精濃度超標2倍多,車主是醉得厲害了,可這法庭上的法官沒醉吧?醉駕開出100米“不算遠”、“情節顯著輕微”,那條道路長著呢,開出500米、1000米、1萬米,也不算遠吧?到底開多少米才算“遠”,開多遠才給坐牢?也許法院又會以“涉密”為由,躲貓貓。
愛躲就躲吧,但法律是明擺著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按法理,“醉駕”是明顯的“行為犯”,不是“結果犯”,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危險駕駛”定罪。就如我們經常看到的,交警在飯店、酒吧集中的附近路段突擊路查,凡酒駕、醉駕者都將被依法處罰,不會因查處現場離酒店近、“開得不遠”而免責,否則鬧笑話了。再説情節,莫王松也是十分嚴重的,“酒精濃度超標2倍多”、繁華鬧市區醉駕隨時可能引發行人傷亡。
顯然,“開得不遠”可免刑責,當地法院的“醉翁之意”明眼人都看得懂,這法官手上的“自由裁量權”就像玩牛皮筋那樣自由。現在,該依法抗訴的當地檢察院很“尊重”法院,而醉駕官員目前也很自由,就連駕照都沒被吊銷,照樣在開他的公車。當法律底線這樣一次次被“把關者”突破,恐怕醉駕的車輪會跑得更偏更遠。(王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