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與法治
昨天見報的新聞當中,可能要數所謂“清華博士維權扳倒山東省政府”的消息最為搶眼了。2010年底,因濰坊老家房屋在未達成拆遷協議、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被強拆,通過各種法律途徑維權無果之後,王進文等人依法向國務院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今年3月15日,國務院下達裁決書,撤銷山東省政府“魯政復決字(2011)8號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山東省政府對北三里村徵地拆遷事宜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扳倒”一説,聽來心酸,本應是維護民眾利益的政府,在民眾心目中怎麼成了這個形象?王進文老家房屋的拆遷,是在“沒有見到拆遷協議書,沒有見到強制拆遷通知書,沒有見到開發商,沒有見到任何書面文件,沒有見到任何蓋有高於村級別的印章的書面公告,也不知道……將來是原地回遷還是異地回遷,什麼時候能回遷”的情況下進行的。 本人聽到過一些拆遷項目,除了沒有動用暴力、沒有出動推土機,手段之野蠻無理,與王進文的遭遇如出一轍,比如,未經業主同意,就對你的房屋進行所謂評估,評估人員不可能進入室內查看,評估價卻産生了;連拆遷補償、回遷房這些關鍵問題都沒有談妥,就在你家房門上貼上通告,限你在幾天內搬遷到某處過渡房,等等,總之,權力對法制、對個人權利的藐視,表現得淋漓盡致。
國務院的裁決體現了對法治、對民眾合法權利的尊重;這是否應該成為政府實施拆遷應該遵循的“價值觀”?
拆遷與“發展”
如果事事都要講法律,都要尊重個人利益,還要不要發展了?這種詰問聽起來也很有道理,不太好反駁。説到發展,首先要問的是,“發展”了誰?是“發展”了以權謀私者和開發商的不法利益,還是“發展”了公眾利益?公眾、甚至被拆遷人對有關拆遷利益的重要事宜的知情權被剝奪,是普遍現象。利用公權力,借拆遷之機搞暗箱操作,牟取不法利益的貪腐現象層出不窮——拆遷的利益分配的合法性問題都沒有解決,這個“發展”就很可疑。
真正為了公共利益而拆遷,就不會害怕公開,就沒有理由不公開,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自然就會受到尊重。要説“發展”,不能離開法治的前提。
誰影響了“住新房”
在網上,“博士維權”新聞的後面,有一個跟帖,質疑王進文的維權行動的合法性。這位網友問:“全村共527戶村民,有526戶已簽了拆遷協議,只有王進文家沒簽。我不禁要問:為什麼? ……拒簽一天要損失多少啊?其他等著住新房子的居民的損失誰來賠啊……”
且不説其中一些村民是在暴力脅迫下,在權力不平等的條件下簽了拆遷協議的,即使是除王進文家之外都是自願簽的,問題也不能這麼看。只有拆遷主體與所有被拆遷人達成了協議,該項目才具備了完整的合法性,這時,住新房子的“利益”才真正産生。如果用暴力手段來逼迫人家簽協議,就更加沒有合法性,也就談不到“住新房”的利益。
以為政府部門發出了拆遷通告,拆遷人就有了住新房的“利益”,因此而責怪不簽拆遷協議者耽誤了自己住新房,這種誤解,最容易被拆遷主體利用來向維權者施加壓力,最終各個擊破,實現拆遷主體的利益最大化。俗話所説的“只有買錯,沒有賣錯”,在這裡也適用。
博弈在繼續
值得關注的是,在王進文老家房屋原址上,新的高層住宅樓都已經建成了,有的在建,國務院的裁決如何執行?難道把已建住宅推倒?被侵權者的利益如何維護、彌補?結果很難預料,博弈還將繼續;博弈的結果,很可能對今後各地的拆遷産生示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