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制度註定了工薪階層仍舊是個稅的“主力陣容”,與“富人多交稅,工薪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個稅基本徵收原則和宗旨相背離。從國內個稅“內在品質”來講,與先進個稅制度設計相比,我們還顯得相當“簡陋”。
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表示,由於我國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3500元費用減除標準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後,經過正式立法確定的,基本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據《新京報》)
“個稅3500元起徵符合國情”,言下之意無非是想告訴人們,個稅起徵點是基於綜合各方面因素,既符合我國國情,也符合現有稅收徵管實際。
果真如此嗎?筆者以為,這種觀點並不符合中國稅制轉型發展的未來趨勢。
一個必須看到的全局性事實是,雖然提高個稅免征額後,繳納個稅的人數大幅度減少,但現行制度註定了工薪階層仍舊是個稅的“主力陣容”。而對於高收入階層來講,目前在工資薪酬方面節省個稅成本的渠道,主要有通過福利減少名義工資、分攤發放工資以及儘量採用年終獎金的方式等;還有,由於現行個稅中工薪收入最高檔稅率是45%,高於其他所有收入種類的適用稅率,因此,對於企業高管來説,把工薪收入轉換為其他收入就能獲得較低的稅率。很顯然,這樣的稅收結構,與“富人多交稅,工薪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個稅基本徵收原則和宗旨相背離。
而從國內個稅“內在品質”來講,與先進個稅制度設計相比,我們還顯得相當“簡陋”。比如,香港個稅繳納制度,不僅免征額達到每年108000港元,而且已婚人士還可以根據家庭負擔得到很大額度的減免,此外,有了子女之後,又能增加50000港元的免征額。如此一來,年收入100萬港元以上的8.4萬人,承擔了個稅總額的 62.06%。讓中等收入者少繳個稅,設立人性化的扣除額,公平的個稅制度就應該這樣。而在這方面,我們總在講“時機不成熟”,徵管條件達不到,以至於家庭綜合稅制始終停留在理論上。
令人遺憾和不解的是,近年來,不管是稅務部門的官員,還是一些稅務專家,沒有把時間與精力集中在稅收制度架構上,比如個稅家庭綜合稅制,如何實現突破,個稅起徵點如何因地制宜地與物價挂起鉤來等,而每當在新聞中見到他們發出聲音時,多是“老調重彈”,譬如,3500元起徵點符合國情、民眾實際稅負不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