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

時間:2012-10-31 13:47   來源:新京報

  10月28日,央視《每週品質報告》報道稱,在用戶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未按時還款,常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信用卡差1塊錢沒有還,也按照全額消費計算利息。

  輿論對信用卡全額罰息制度的批評在於兩點,一是它違反了公平原則,二是它屬於用戶無法自行選擇的霸王條款。

  按照我國民法規定,對於存在顯失公平條款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範疇,這似乎給了客戶維護權利的途徑。但是,這種撤銷權必須要在合同履行之前行使,而且也很難以單獨的不公平條款去否認整個合同的效力。所以,一旦有罰息,客戶試圖以“條款不公平”來更改合同就變得十分困難。同時,事後很多客戶也多以疏忽自責,並不願意為了多出的一點罰金,費時費力去法院維權,這也在客觀上放縱了全額罰息制度的存在。

  此外,銀行作為強勢的一方制定了包含“全額罰息”條款的合同,客戶只能被動接受,這無疑是“霸王條款”。按照民事法律規定,這樣的條款應屬無效,或在解釋之時應偏向於客戶一方。

  既然是這樣,為什麼在相關的判例中,客戶一方鮮有勝出呢?答案很簡單——商事慣例,或國際慣例。一般認為,依據國際慣例或者商事慣例做出的條款就不是霸王條款範疇。的確,我國的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制度是歐美國家的“舶來品”,但是,我們在引進這一制度的同時,沒有將國外徵信制度一併引入,國內信用體系主要由銀行和客戶來支撐,信用基礎薄弱,單純依靠高額罰金約束客戶的辦法並不科學。所以,當一個所謂的國際慣例被強行植入尚未建立完善徵信體系的社會之時,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不科學的。

  正因為如此,工商銀行早在2009年就廢止了全額罰息制度,適用更為人性化和更適合國情的“可變罰息”。這種方式雖然贏得了廣泛讚譽,但是卻未能吸引更多的商業銀行跟隨。究其原因——在於銀行通過全額罰息制度可以額外獲利。對此,我國用以約束商業銀行不當獲利的法律尚未具體化,希望可以在未來的修法中得以完善。(朱巍 學者)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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